-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2-2495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12日
- 标 题:
- 三政规〔2022〕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规〔2022〕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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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2〕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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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
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补充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途径,规范被征地农村集体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留地安置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地安置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第三产业用地。
国家、自治区实施的交通、能源、水利及军事设施等项目的土地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但农用地用途未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的,暂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将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本办法予以留地安置。被依法强制征收的土地,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留地安置的适用条件、安置用地计算比例和供给方式
第三条 适用留地安置的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位于县城规划区内,被连片征收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可选择留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50亩以下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二)位于县城规划区外,被连片征收土地面积30亩以上的可选择留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30亩以下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三)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村民小组和农户已全部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
(四)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五)在县人民政府留地安置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出留地安置方案。
第四条 安置用地的计算比例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的5%(含安置用地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计算,安置用地原则上安排在被征收地块附近,也可根据规划需求实行异地安置。
第五条 安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平台公司统一进行宗地内平整及宗地外通路、通水、通电。
第六条 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用地成本费,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成本费核算为准,土地划拨成本费必须在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批文后最迟不得超过90天,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向县税务部门缴纳,如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县人民政府将以货币形式回收安置地。划拨土地成本费今后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成本费执行。在县人民政府收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成本费90天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对该用地进行平整。
第四章 安置用地的规划、用地指标
第七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安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留足安置用地面积并优先安排。
安置用地必须按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和土地使用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安置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上备注“安置地类型”字样。
紧邻规划道路的安置用地以规划道路红线计算面积;未邻规划道路的,按实际用地边线计算。
第八条 安置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征收,并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第五章 安置用地的利用
第九条 安置用地应当严格按城乡规划建设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象发展第三产业,不得私自转让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开发利用安置用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用地可以自主开发建设,也可采用土地使用权出租、作价入股的方式开发,以取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实行统规统建,以三产用地合作开发模式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按4:6比例返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占4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占60%)。
第十一条 政府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县城规划区内的按50万元/亩,县城规划区外的按40万元/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和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造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安置用地,确因规划需要调整安置用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同等面积的土地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安置用地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安置用地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14〕17号)同时废止。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在县城规划区内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可按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