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2-05-12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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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补充和完善征地补

偿安置途径,规范被征地农村集体安置用地的管理,合理使用建设用地,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及参照柳州市周边县区留地安置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以及《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14〕17

     二、适用范围

    国家、自治区实施的交通、能源、水利及军事设施等项目的土地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但农用地用途未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的,暂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将该地块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本办法予以留地安置。被依法强制征收的土地,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留地安置的适用条件、安置用地计算比例和供给方式

1.修订后的适用留地安置的条件增加了两点,明确了留地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其它条款与原文件一致。

⑴位于县城规划区内,被连片征收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可选择留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50亩以下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⑵位于县城规划区外,被连片征收土地面积30亩以上的可选择留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30亩以下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修订后的安置用地的计算比例参照柳州市周边县区由原来的10%修订为5%。

3.本次修订明确了安置用地由县政府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统一对安置用地进行宗地内平整及宗地外通路、通水、通电。

4.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用地成本费,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成本费核算为准,土地划拨成本费必须在获得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批文后最迟不得超过90天内,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向县税务部门缴纳,如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相关费用的,政府将以货币形式回收安置地。划拨土地成本费今后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成本费执行。在政府收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成本费90日内,由政府平台公司对该用地进行平整。

四、安置用地的利用

1.修订后增加了三产用地合作开发模式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按4/6比例返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占4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占60%)。

2.本次修订参照柳州市周边县区增加了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县城规划区内的按50万元/亩,县城规划区外的按40万元/亩。

五、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

根据要求,我们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的意见,及时将反馈过来的意见和建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六、新旧文件衔接问题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14〕17)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在县城规划区内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可按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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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5-12 11:00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补充和完善征地补

偿安置途径,规范被征地农村集体安置用地的管理,合理使用建设用地,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及参照柳州市周边县区留地安置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以及《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14〕17

     二、适用范围

    国家、自治区实施的交通、能源、水利及军事设施等项目的土地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但农用地用途未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的,暂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将该地块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本办法予以留地安置。被依法强制征收的土地,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留地安置的适用条件、安置用地计算比例和供给方式

1.修订后的适用留地安置的条件增加了两点,明确了留地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其它条款与原文件一致。

⑴位于县城规划区内,被连片征收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可选择留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50亩以下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⑵位于县城规划区外,被连片征收土地面积30亩以上的可选择留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30亩以下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修订后的安置用地的计算比例参照柳州市周边县区由原来的10%修订为5%。

3.本次修订明确了安置用地由县政府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统一对安置用地进行宗地内平整及宗地外通路、通水、通电。

4.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用地成本费,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成本费核算为准,土地划拨成本费必须在获得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批文后最迟不得超过90天内,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向县税务部门缴纳,如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相关费用的,政府将以货币形式回收安置地。划拨土地成本费今后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成本费执行。在政府收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成本费90日内,由政府平台公司对该用地进行平整。

四、安置用地的利用

1.修订后增加了三产用地合作开发模式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按4/6比例返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占4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占60%)。

2.本次修订参照柳州市周边县区增加了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县城规划区内的按50万元/亩,县城规划区外的按40万元/亩。

五、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

根据要求,我们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的意见,及时将反馈过来的意见和建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六、新旧文件衔接问题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14〕17)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在县城规划区内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可按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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