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2-1767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21日
- 标 题:
- 三政规〔2022〕4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规〔2022〕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21日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三政规〔2022〕4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农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登记管理。
第二章 补充登记
第三条补充登记,是指全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第四条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开展县、乡、村组宣传和集体培训→外
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第五条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在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
工作。
第八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村民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村民小组)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九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农业农村局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过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承包集体耕地的,可以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一条办理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 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签字且按指印的会议纪录或决议等。
(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四)公示材料。
(五)《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七)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三章 更正登记
第十二条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漏的。
(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反馈表》。
(三)属于地块错漏的,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四)公示材料。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县人民政府重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对于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要作出书面答复。
(六)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承包地块登记:
(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
(六)公示材料。
(七)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更换承包户代表。新的户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员。更换新的户代表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户代表与原户代表的关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员与新的户代表关系。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 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转让。
(三)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办理申请转移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注明承包耕地转移登记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编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六章 换证登记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更换承包经营权证书,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用材料。包括申请书、所涉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明材料等。
(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
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四)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公告,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公告程序为:《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 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辖的村民小组张贴公告→ 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辖乡(镇)张贴公告→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反
馈表
2.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
请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附件1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反馈表
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承包方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 ||
村民小组长姓名 | 联系电话 | ||
经营权证编号 | |||
申请内容 | £姓名修改: £身份证号码修改: £地块面积错误: £增地: £减地: □其他:______ 申请人(签字且按指印): 年 月 日 | ||
发包方(村民小 组)意见 | 小组长(签字且按指印): 年 月日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 年 月日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承包方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 ||
村民小组长姓名 | 联系电话 | ||
经营权证编号 | |||
申请内容 | 申请人:(签字且按指印) 年 月 日 | ||
发包方(村民小组)意见 | 小组长(签字且按指印): 年月日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局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县(区)人民政府:
我系,家庭人口人,承包省市县镇(乡)村屯组农村集体土地亩,已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请准予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附: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公示结果归户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所在村民小组意见 | 村民小组长(签名盖指模): 年 月 日 |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发包方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镇(乡)村屯组 | 发包方负责人 | |||||||||
合同/权证编号 | 承包 方式 | 家庭承包□拍卖□招标□转让□公开协商 □互换 □其他 | |||||||||
承包起止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承包方(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承包方(代表)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行政、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户口簿□其他 | 证件 号码 | |||||||||
承包方地址 | 三江侗族自治县镇(乡)村屯组 | 邮政编码 | |||||||||
承包地块总数 | 共块亩 | 非承包地块总数 | 共块亩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码 | 地块四至 | 合同 面积 | 实测 面积 | 土地 用途 | 地力 等级 | 地块备注 | ||||
注意:本部分信息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写! | 家庭成员总数 | 共人 | ||||
成员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成员身份证号 | 成员备注 | |||
公示 记事 | 1)地块界址点测量的方法(含比例尺)说明:本户承包地界址点测量通过1:2000正射影像图图解法获取。 2)公示过程中勘误修正的情况说明:□无;□有,说明: 3)其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无;□有,说明: 记事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承包方 (代表) 对公示 结果的 意 见 | 无异议 有意见: 承包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 |||||
公示结 果审核 意 见 | 合格 不合格,原因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2
编码: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方式)
发包方:镇(乡)村屯组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地址:(市、区、旗、县)乡(镇、街道)村屯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地 块 名 称 | 地 块 编 码 | 坐 落 | 面积(亩) | 质 量 等 级 | 备注 |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面 积 总 计 | -- | -- | -- | -- | -- | -- | -- |
二、承包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
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承包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终止;
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发包方(章):
负责人(签章): 承包方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印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