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规〔2020〕2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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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91

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桂财采〔201972号)、《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江侗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贷款、社会捐赠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级下达的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县委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等,结合当年和第二年的建设需求,于每年的3月、10月前,分别提出当年上半年与下半年、第二年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重大风险分析、组织管理等内容),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编制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落实项目资金的原则上不予开展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第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对列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第七条  未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前期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启动预算评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程序,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初步计划,报县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提出项目实施意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书记调度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依法依规选择承建单位,确保项目尽早施工。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年度资金总计划,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分管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县领导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四章 项目投资评审

第十条  凡项目初步设计(包含概算)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

(一)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装修和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施工招标控制价、竣工结(决)算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二)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和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装修和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施工招标控制价、竣工结(决)算,须委托县财政局认定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备案,由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三)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50万元以下的装修和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施工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可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审核并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备案,由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在审核程序中,财政评审直接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指定负责人接洽、对数、确认结果。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委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到财政评审部门接洽、对数、确认结果。

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际情况,定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相应数量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协助我县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服务。

第十一条  预结算审核限额及完成时限规定。

(一)预算控制价审核项目2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审核时限定为15个工作日以内5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限定为20个工作日以内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均以应提供资料最终完备时间为起始日,不含补充资料、核对时间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时间。

(二)竣工结算控制审核项目2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审核时限定为30个工作日以内5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限定为40个工作日以内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5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均以应提供资料最终完备时间为起始日,不含补充资料、核对时间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时间。

(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须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认真核对工程预结算,并与施工单位对数后,将结果及时报给财政评审进行审核。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须对工程预结算严格把关,并对所报工程预结算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项目结算过程中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初审结果出具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形式、评标程序。

(一施工单项估算价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下同)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合同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和决算编制10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招投标方式或者按程序直接发包。

(二)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需立即处置的抢险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

(三)编制招标文件要求:确定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控制价或项目预算价、参加招标对象、承包方式、工程质量责任制、合同要求、结算金额要求、招标评定办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条件、招标地点、招标时间、咨疑时间、评标质疑诉讼时间、诉讼地点、签订合同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  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对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建设项目,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依法在国家规定的招投标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集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审批、监理、施工等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对重大项目的变更或特殊项目的变更,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变更内容的投资规模进行造价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审批变更的投资规模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算。

(二)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原因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及发展和改革、财政、审批等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确定专人赶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三)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变更确认单,按以下标准分类处理。

1.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2.中标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10%或者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30万元的由审核监督小组现场认定,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长批准。

3.中标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10%或者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审核监督小组现场认定,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四)所有工程变更未经现场核实确认、专题会议研究或会议纪要形式通过的,不得审批变更工程。变更后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概算。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主体:

项目业主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体。

(二)竣工验收依据:

一是完善有关的审批手续、有关合同、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

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三是施工单位出具初检合格报告书,项目业主认可该项目合格后,收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编写项目验收申请书,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核,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三)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报送验收申请报告。项目业主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验收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意见。

2.项目业主组织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同时邀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所在地乡技术人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综合验收后,按规定编报和提交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在项目综合验收后60日内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抽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项目实施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项目代理机构违反国家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项目单位委托有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

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对于在招投标以及询价活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立后,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由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场内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219日公布的《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意见》(三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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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0〕2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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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91

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桂财采〔201972号)、《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江侗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贷款、社会捐赠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级下达的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县委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等,结合当年和第二年的建设需求,于每年的3月、10月前,分别提出当年上半年与下半年、第二年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重大风险分析、组织管理等内容),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编制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落实项目资金的原则上不予开展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第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对列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第七条  未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前期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启动预算评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程序,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初步计划,报县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提出项目实施意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书记调度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依法依规选择承建单位,确保项目尽早施工。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年度资金总计划,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分管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县领导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四章 项目投资评审

第十条  凡项目初步设计(包含概算)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

(一)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装修和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施工招标控制价、竣工结(决)算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二)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和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装修和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施工招标控制价、竣工结(决)算,须委托县财政局认定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备案,由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三)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50万元以下的装修和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施工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可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审核并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备案,由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在审核程序中,财政评审直接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指定负责人接洽、对数、确认结果。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委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到财政评审部门接洽、对数、确认结果。

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际情况,定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相应数量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协助我县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服务。

第十一条  预结算审核限额及完成时限规定。

(一)预算控制价审核项目2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审核时限定为15个工作日以内5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限定为20个工作日以内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均以应提供资料最终完备时间为起始日,不含补充资料、核对时间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时间。

(二)竣工结算控制审核项目2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审核时限定为30个工作日以内5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限定为40个工作日以内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5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均以应提供资料最终完备时间为起始日,不含补充资料、核对时间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时间。

(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须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认真核对工程预结算,并与施工单位对数后,将结果及时报给财政评审进行审核。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须对工程预结算严格把关,并对所报工程预结算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项目结算过程中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初审结果出具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形式、评标程序。

(一施工单项估算价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下同)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合同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和决算编制10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招投标方式或者按程序直接发包。

(二)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需立即处置的抢险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

(三)编制招标文件要求:确定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控制价或项目预算价、参加招标对象、承包方式、工程质量责任制、合同要求、结算金额要求、招标评定办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条件、招标地点、招标时间、咨疑时间、评标质疑诉讼时间、诉讼地点、签订合同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  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对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建设项目,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依法在国家规定的招投标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集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审批、监理、施工等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对重大项目的变更或特殊项目的变更,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变更内容的投资规模进行造价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审批变更的投资规模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算。

(二)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原因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及发展和改革、财政、审批等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确定专人赶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三)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变更确认单,按以下标准分类处理。

1.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2.中标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10%或者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30万元的由审核监督小组现场认定,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长批准。

3.中标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10%或者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审核监督小组现场认定,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四)所有工程变更未经现场核实确认、专题会议研究或会议纪要形式通过的,不得审批变更工程。变更后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概算。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主体:

项目业主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体。

(二)竣工验收依据:

一是完善有关的审批手续、有关合同、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

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三是施工单位出具初检合格报告书,项目业主认可该项目合格后,收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编写项目验收申请书,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核,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三)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报送验收申请报告。项目业主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验收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意见。

2.项目业主组织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同时邀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所在地乡技术人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综合验收后,按规定编报和提交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在项目综合验收后60日内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抽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项目实施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项目代理机构违反国家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项目单位委托有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

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对于在招投标以及询价活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立后,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由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场内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219日公布的《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意见》(三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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