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0-09-10 11:25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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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桂财采〔2019〕72号)、《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根据《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的若干措施》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对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局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初步计划,报县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提出项目实施意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书记调度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依法依规选择承建单位,确保项目尽早施工。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年度资金总计划,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不安排建设资金。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所有工程变更未经现场核实确认、专题会议研究或会议纪要形式通过的,不得审批变更工程。变更后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概算。

(四)明确责任追究

进一步明确项目业主、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建设单位等责任。如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建设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对于在招投标以及询价格活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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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9-10 11:25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桂财采〔2019〕72号)、《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根据《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的若干措施》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对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局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初步计划,报县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提出项目实施意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书记调度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依法依规选择承建单位,确保项目尽早施工。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年度资金总计划,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不安排建设资金。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所有工程变更未经现场核实确认、专题会议研究或会议纪要形式通过的,不得审批变更工程。变更后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概算。

(四)明确责任追究

进一步明确项目业主、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建设单位等责任。如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建设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对于在招投标以及询价格活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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