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3-2008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标  题:
三政发〔2023〕9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三政发〔2023〕9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7-26 18:00   
  • 字体大小:[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726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富民”发展战略,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和美新三江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自治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自治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自治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县党委领导下统筹谋划推进政府工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长、主任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县党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全各族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自治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  自治人民政府实行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自治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自治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柳州市要求;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  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部署要求;

(三)讨论需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讨论需提请自治县党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讨论需提请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讨论需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涉及全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重大资金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讨论通过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研究经济运行和安全稳定工作,视情研究防汛抗旱等应急工作;

(十)其他需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经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研究、协调和审核后,由自治人民政府办公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协调解决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二条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须按照有关公文办理时限要求印发。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自治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自治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县长召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自治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县长指定或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并报请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前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提出可行的方案或建议,再提请召开会议。

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自治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长召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自治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开的自治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要求参加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县长请假;自治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会。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由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五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避免陪会。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由主办部门先报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再按程序报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自治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的名义召开。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性会议提倡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工作,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以下的全县性重要会议须报经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批准;本单位办公场所具备条件的,在单位办公场所内召开会议,不得在酒店、宾馆等另行租用会议室。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对于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已经直接开到乡镇一级的会议,如无特殊要求,原则上县里不再重复召开;凡是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第一个议题作为学习议题,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自治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向自治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和按规定必须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自治县党委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自治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自治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自治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自治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自治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自治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自治人民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按照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自治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自治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由县长签署。

自治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的请示、报告,经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自治人民政府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的公文和自治人民政府下发的公文,一般由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或其他须县长签发的公文,呈报县长签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名义发文,一般由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县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公文时应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涉及请示事项的,应当给自治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

第三十三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自治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自治人民政府。

未经自治人民政府批准,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自治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自治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自治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

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除中央、自治区、柳州市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或者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三十五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推动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应用,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六条  自治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七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重实效、强实干、抓落实,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配合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自治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对全县《政府工作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

  若干事项审批规则

第三十财政性资金审批。财政性资金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一)审批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本级财政管理的各财政资金,含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预算追加资金和上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预算(债券转贷)等。

(二)审批程序。

1.以下事项由预算单位向自治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财政审批程序限时办理,按进度拨付。

1)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批复列入部门预算,不需要再次分配的资金(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根据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和请款报告按照均衡性原则拨付。

2)经自治县党委常委会会议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的财政支出事项。实施单位具体、金额明确的,按会议纪要执行;金额不明确的,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3)预算执行中自治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增人增资,工作人员变动及调动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各项政策性人员经费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经费。

4)已明确补助单位、具体支出项目和用途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

5)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上级明确规定用途的。

6)政策依据充分且在单位年度预算中自行调剂调整的经费,包括在单位之间、单位内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或资金来源之间的预算调整。

7)年终预算上级补助专项指标的清理结转。

8)财政专户管理的上级专项资金。

2.以下事项由预算单位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追加预算,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审批程序限时办理。

1)因工作需要需突破年初下达预算的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经费,需新设立且在当年开支的专项资金,以及上级专项补助要求县级配套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2)年初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已通过,预留在部门需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切块资金。

3)预算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和新建,保留车辆的更新等管理规定的事项。

4)还本付息支出。

5)因工作职能调整的预算调整事项。

6)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7)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用途的。

8)暂借财政资金的事项。

9)财政存量资金。指按规定由财政收回并可统筹安排的结余结转资金,包括单位交回和应交回财政的结余结转资金。预算部门申请继续用于前年度项目建设,未变更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资金使用用途、重新安排其他项目的或预算单位调整动用单位实有账户历年结余资金。

3. 政府审批追加预算额度分档。按照《预算法》要求,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单位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政策依据、金额、用途、绩效等情况,并附相关依据,书面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自治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是:25万元以内的(含25万元),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呈常务副县长审批25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呈县长审批;5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含200万元),由常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报县长审定200万元至400万元以内的(含400万元),由县长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400万元以上的,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支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自治县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决定。同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1.对于项目需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原则上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实施整合,严防项目“碎片化”,资金分散化。

2.财政资金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自治县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位。

3.由乡镇或村实施的项目资金(县级安排项目支出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乡镇,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乡(镇)财政所,由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资金的监督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各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各部门单位各项目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单位每月应以书面形式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以便政府领导准确掌握所分管部门的项目推进和财政性资金运行情况。

5.各预算单位每月要与财政对应业务股室对账,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年终时要对全年的指标和拨款进行全面核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确认后的对账单是财政部门或单位办理部门决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签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县长签批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必须向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县长签批。

)划拨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供地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必须在公告前一个月,将有关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规划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一)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开展规划调整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治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2号)的相关规定,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三)各专项规划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主体组织编制。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县域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已批规划。各项建设项目需提请自治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会后出具会议纪要,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能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县城重要路段临街、主次干道两旁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公房、房地产开发、厂房等,必须提请自治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会后出具会议纪要,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能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项规划建设审批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结。

(七)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十二  项目建设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属政府核准以外的,无论规模大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建设清廉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要求,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必须向自治县党委请示报告。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  自治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以及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或汇编,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组成人员代表自治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离外出,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离请示(请假)报告手续,请假情况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报告县长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十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良好氛围。

四十九  自治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五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830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
×

三政发

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3-2008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标  题:
三政发〔2023〕9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三政发〔2023〕9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6 18:00

来源: 三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726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富民”发展战略,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和美新三江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自治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自治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自治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县党委领导下统筹谋划推进政府工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长、主任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县党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全各族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自治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  自治人民政府实行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自治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自治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柳州市要求;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  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部署要求;

(三)讨论需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讨论需提请自治县党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讨论需提请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讨论需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涉及全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重大资金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讨论通过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研究经济运行和安全稳定工作,视情研究防汛抗旱等应急工作;

(十)其他需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经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研究、协调和审核后,由自治人民政府办公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协调解决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二条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须按照有关公文办理时限要求印发。

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自治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自治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县长召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自治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县长指定或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并报请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前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提出可行的方案或建议,再提请召开会议。

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自治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长召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自治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开的自治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要求参加自治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县长请假;自治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会。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由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五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避免陪会。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由主办部门先报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再按程序报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自治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的名义召开。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性会议提倡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工作,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以下的全县性重要会议须报经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批准;本单位办公场所具备条件的,在单位办公场所内召开会议,不得在酒店、宾馆等另行租用会议室。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对于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已经直接开到乡镇一级的会议,如无特殊要求,原则上县里不再重复召开;凡是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第一个议题作为学习议题,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自治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向自治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和按规定必须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自治县党委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自治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自治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自治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自治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自治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自治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自治人民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按照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自治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自治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由县长签署。

自治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的请示、报告,经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自治人民政府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的公文和自治人民政府下发的公文,一般由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或其他须县长签发的公文,呈报县长签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名义发文,一般由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县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公文时应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涉及请示事项的,应当给自治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

第三十三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自治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自治人民政府。

未经自治人民政府批准,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自治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自治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自治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

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除中央、自治区、柳州市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或者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三十五条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推动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应用,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六条  自治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七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重实效、强实干、抓落实,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配合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自治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对全县《政府工作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

  若干事项审批规则

第三十财政性资金审批。财政性资金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一)审批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本级财政管理的各财政资金,含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预算追加资金和上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预算(债券转贷)等。

(二)审批程序。

1.以下事项由预算单位向自治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财政审批程序限时办理,按进度拨付。

1)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批复列入部门预算,不需要再次分配的资金(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根据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和请款报告按照均衡性原则拨付。

2)经自治县党委常委会会议自治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的财政支出事项。实施单位具体、金额明确的,按会议纪要执行;金额不明确的,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3)预算执行中自治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增人增资,工作人员变动及调动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各项政策性人员经费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经费。

4)已明确补助单位、具体支出项目和用途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

5)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上级明确规定用途的。

6)政策依据充分且在单位年度预算中自行调剂调整的经费,包括在单位之间、单位内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或资金来源之间的预算调整。

7)年终预算上级补助专项指标的清理结转。

8)财政专户管理的上级专项资金。

2.以下事项由预算单位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追加预算,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审批程序限时办理。

1)因工作需要需突破年初下达预算的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经费,需新设立且在当年开支的专项资金,以及上级专项补助要求县级配套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2)年初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已通过,预留在部门需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切块资金。

3)预算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和新建,保留车辆的更新等管理规定的事项。

4)还本付息支出。

5)因工作职能调整的预算调整事项。

6)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7)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用途的。

8)暂借财政资金的事项。

9)财政存量资金。指按规定由财政收回并可统筹安排的结余结转资金,包括单位交回和应交回财政的结余结转资金。预算部门申请继续用于前年度项目建设,未变更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资金使用用途、重新安排其他项目的或预算单位调整动用单位实有账户历年结余资金。

3. 政府审批追加预算额度分档。按照《预算法》要求,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单位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政策依据、金额、用途、绩效等情况,并附相关依据,书面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自治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是:25万元以内的(含25万元),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呈常务副县长审批25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呈县长审批;5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含200万元),由常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报县长审定200万元至400万元以内的(含400万元),由县长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400万元以上的,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支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自治县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决定。同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1.对于项目需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原则上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实施整合,严防项目“碎片化”,资金分散化。

2.财政资金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自治县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位。

3.由乡镇或村实施的项目资金(县级安排项目支出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乡镇,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乡(镇)财政所,由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资金的监督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各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各部门单位各项目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单位每月应以书面形式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以便政府领导准确掌握所分管部门的项目推进和财政性资金运行情况。

5.各预算单位每月要与财政对应业务股室对账,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年终时要对全年的指标和拨款进行全面核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确认后的对账单是财政部门或单位办理部门决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签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县长签批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必须向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县长签批。

)划拨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供地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必须在公告前一个月,将有关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规划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一)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开展规划调整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治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2号)的相关规定,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三)各专项规划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主体组织编制。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县域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已批规划。各项建设项目需提请自治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会后出具会议纪要,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能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县城重要路段临街、主次干道两旁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公房、房地产开发、厂房等,必须提请自治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会后出具会议纪要,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能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项规划建设审批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结。

(七)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十二  项目建设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属政府核准以外的,无论规模大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建设清廉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要求,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  自治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必须向自治县党委请示报告。

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  自治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以及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党委自治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或汇编,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组成人员代表自治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离外出,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离请示(请假)报告手续,请假情况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报告县长自治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十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良好氛围。

四十九  自治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五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830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