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5-00210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三政办发〔2024〕22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办发〔2024〕2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三政办发〔2024〕22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文旅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三)主要目标
到203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进一步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建设文化旅游强县等方面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三江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完善调查记录体系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专业记录水平,广泛发动社会记录,申请资金、项目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共享,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二)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
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类别构成、民族构成和地域构成。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健全完善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本乡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并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三)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健全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制定《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认定与管理方案》,完善退出机制。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促进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传承队伍。
(四)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侗族文化(三江)生态保护区建设,力争创建国家级(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挖掘“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小镇、特色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在经费、政策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予以一定程度的倾斜,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点),开展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保护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县文化馆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作用,积极开展保护工作调查研究,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同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乡(镇)基层干部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向更加科学化、深度化、系统化高质量发展。
三、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
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深入挖掘乡村旅游消费潜力,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化创意设计,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相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有机融入景区、商业区,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入驻景区或商业区给予相应政策倾斜。积极把三江农民画、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侗族大歌、侗族刺绣、三江茶制作技艺、侗族服饰制作技艺、侗族打油茶、酸食糯食、侗族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景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馆,让游客在侗寨里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传统民俗活动,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展演活动。重点抓好老巴坡会、“二月二”侗族大歌节、三王宫庙会、“三月三”花炮节、林溪土王节、“四月八”敬牛节、侗族多耶节、侗年、侗族月也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传统民俗节日,使其形成带动文化产业扩张的新态势。
(二)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各行业协会,凝聚一批“引领者”
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行业协会创新发展,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升行业协会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持续助力三江侗族自治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创新性转化成果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带建设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产业传播、生产、消费变化特点和发展趋势的研究预测,科学规划和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美食、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农产品等业态的融合发展,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康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非物质文化遗产+国潮等新兴业态。打造三江茶制作技艺、三江农民画、侗族刺绣、侗族服饰制作技艺、侗族银饰锻造技艺、侗族器乐、侗族医药、侗族吉祥花等产业带。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条延伸
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文创产品、研学体验产品和数字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附加值,延伸产业链,为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持。引导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特性化发展。开发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文化衍生品和各类文旅商品,构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矩阵。如通过与设计师联名、与著名品牌合作、与高校设计团队合作,帮助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能力,拓展消费市场。
(三)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优质企业
通过培育和孵化一批具有较好“造血”能力的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吸引企业集聚、项目集聚和传承人集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带动作用,实施培育机制。力争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园,引导和鼓励代表性传承人、致富带头人或企业创建依托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车间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扎实推进传统工艺振兴,立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创造创新,拓展传承空间,拓宽合作模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赋能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四)科技赋能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发展
立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创新创业,指导企业、传承人申报科技项目,拓展传承空间,拓宽合作模式,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内涵。开展宣传培训,提升代表性传承人知识产权意识,指导申报知识产权、版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转化,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赋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五、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一)促进广泛传播
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鼓励新闻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支持加强相关题材纪录片创作,办好有关优秀节目,鼓励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相关传播工作。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上海世博会等会展渠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览等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传播。
(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和研学基地,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和研学导师。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三江农民画、侗族大歌、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侗族琵琶歌、侗戏、侗族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充分发挥高校人才优势、科研优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交流中传承,在沟通中保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三江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任期目标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理合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二)加强政策保障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柳州市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传承人保护、展示场馆建设、抢救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以及扶持民间力量参与保护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保护传承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党委和政府加强人才培养,出台政策支持文化人才引进,不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详见附件1),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宣传保障
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的宣传环境。进一步创建宣传推广平台,及时宣传推广全县保护工作的新动向、新成果,以及保护工作的新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融媒体的宣传推广作用,大力宣传推广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果,努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1.2025年—2035年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主要指标
2.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认定与管理方案
附件1
2025年—2035年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指标
类别 | 指标名称 | 目标值 (新增) |
经费保障
|
申报(市、自治区、国家级以上级申报通知为准) | 国家级(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 力争1项 | 50万元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力争1项 | 20万元 | |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8项 | 40万元 |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15项 | 12万元 | |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20项 | 6万元 |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配套资金 | 4个项目 | 2万元/个/年 | |
载体创建与设施建设 |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车间、传统工艺工作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形象体验店、非物质文化遗产美食体验店、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承基地、展示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等。 | 30个 (已获高级别的同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不再列入) | 国家级以上1万元/个;自治区级0.5万元/个;市级0.3万元/个; 县级0.2万元/个。 |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保护工作 | 开展全县县级、市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保护工作(国家级项目名录保护经费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 | 按照工作计划每年对5-1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进行保护 | 20万元/年 |
优秀代表性传承人 (团体) | 每年按照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总人数的20%评选优秀代表性传承人,每人奖励0.1万元;代表性传承团体按照团体总数量的5%评选优秀代表性传承团体,每个团体奖励0.2万元。 |
附件2
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团体)认定与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本县民族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进一步推进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是指承担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
第三条 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成员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自觉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升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县级保护单位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认定工作。
第五条 每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申报范围由保护单位按照该年度工作需要制定申报计划。
第六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申报程序及评定原则。
(一)申报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申报程序为: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
(二)评定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公民可以申请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
(一)代表性传承人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热爱家乡,无违法犯罪记录。
2.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长期居住在该项目流布区域,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3.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4.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5.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愿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义务。
6.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代表性传承团体
1.已列入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积极开展传承活动2年以上的团体。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并自愿履行传承义务。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4.团体内成员较为固定,固定人员班底5人以上,团体成员总人数8人以上,且所有成员均直接掌握和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有成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热爱家乡,无违法犯罪记录。
5.经当地文化、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登记备案批复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出、培训、生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以及其他长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组织策划、传承保护的民间自发组织。
第八条 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申请的,应当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或传承团体成员)姓名、民族、从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或传承团体)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或传承团体)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或传承团体)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的情况;
(五)申请人(或传承团体)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或传承团体)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传承团体)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九条 县级保护单位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级保护单位应组织考核小组开展实地考核工作;组织评审专家审议并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团体)名单,县级保护单位按程序审核后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级保护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团体)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和创新性发展;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不断提高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活动;
(四)按相关规定获得补助经费开展传习活动;
(五)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保存传承活动资料、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五)接受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应当按照县级保护单位提交年度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县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存在第十五条情形的,县级保护单位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