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政发〔2024〕40号关于印发《同乐苗族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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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乐苗族乡人民政府文件 |
同政发〔2024〕40号 |
关于印发《同乐苗族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现将《同乐苗族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乐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乐苗族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果断妥善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乡党委、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乡各村民委及乡直各单位的人员和力量,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出发点,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要求,力争把事件制止于始发状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群体性事件,是指人数众多、性质恶劣的聚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事件。主要包括:
(一)人数众多的非法集合、游行、示威活动,并可能会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活动;
(三)非法组织包括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四)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重要警卫目标、通讯枢纽等要害部位或单位的行为;
(五)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等活动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活动;
(六)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行为;
(七)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和金融单位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行为;
(八)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事件;
(九)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三、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必须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效、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采取重大措施、重大行动前应及时报请乡党委、政府同意。
(二)分级负责原则。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归口管理的属地管理机制,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把维护稳定的责任重视起来,担负起来,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妥善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最大可能平息群体性事件,力争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区别处置原则。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按照事件性质,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要求,采取教育疏导、分化瓦解的方法平息;属于敌对分子煸动破坏的,要把敌对分子同不明真相的群众区分开来,对实施打砸抢烧犯罪活动或有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暴力性事件,或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和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收集证据、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事态。
(四)慎用警力原则。在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动用警力,要提前请示上级公安部门批准。情况十分紧急时,要边请示边调遣。使用警戒和非杀伤性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应由指挥部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事态发展情况来确定。
(五)协同作战原则。群体性事件起因复杂,往往涉及多个方面。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发挥职能优势,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六)遵循法律原则。群体性事件涉及人员众多,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区别合法与非法的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在使用法律上出现情绪化和随意性。
四、组织指挥
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指挥长:胡昌学 乡党委书记
副指挥长:贾求顺 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
杨练刚 乡人大主席
成 员:杨婷素 乡党委副书记
覃 觅 乡党委纪委书记
吴晨曦 乡党委统战委员、副乡长
龙 腾 乡党委政法委员、武装部长
刘东顺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杨兴勇 乡党委组织委员
云 赞 乡党委宣传委员
陈红鸿 乡党委委员、派出所教导员
吴军雄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吴海娟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吴世哲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龙文灏 乡党政办主任
吴义鹏 乡司法所所长
杨繁森 乡综治专干
吴国辉 乡消防助理
林 杰 乡乡村振兴办公室主任
杨永新 乡乡村办主任
粟 璋 乡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杨义连 乡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陆保基 乡安监助理
杨 清 乡卫生院院长
郑 德 乡中心校校长
粟 璋 乡农保办主任
侯祖武 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吴 胜 乡农业农村站站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龙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红鸿、龙文灏同志兼任。
五、职责分工
指挥部: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性质、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指令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决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协调处置力量和物资,解决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困难,确定宣传口径,随时向乡党委、政府报告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乡党政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处置措施和方案的制订,以乡党委、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参与组织有关会议,参与协调处置我乡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工作,收集、审核和向上级党委报有关事件信息。
乡综治维稳中心:在乡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召开协调会议,及时妥善处理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乡派出所:负责接受报警,下达先期处置指令,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指令,按照预案调集警力进行妥善处置,及时掌握事件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对事件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适时抓捕为首煽动闹事、暴力对抗等违法犯罪分子,全力保卫重要部门、物资、人员的安全和维持现场治安秩序。
乡卫生院:负责医疗应急准备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令指派救护车和医疗人员到现场待命,组织现场医疗救护和接送受伤人员;及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与建议。
相关单位:群体性事件涉及到的单位主要领导到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宣传、解释、劝阻等工作,协助指挥部决策和直接参与处置工作。
六、处置方法
(一)对集会、游行、示威事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置。经过申请许可的,要组织警力维护好秩序,防止在进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未经许可而举行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由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先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责令组织立即解散,拒不执行解散命令的,由指挥部组织警力强行驱散。对组织者或核心人物,可以采取“带离现场”的办法,或者相机将其与群体分开,再设法抓获,有严重犯罪行为,证据确凿的,可以当场抓获。
(二)对聚众请愿、哄闹、冲击党政机关等事件,乡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做好疏导工作。派出所应及时组织警力维护现场秩序,保卫机关的安全,并根据需要在请愿、哄闹人群和党政机关之间设置临时警戒线或在周边地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防止闹事人群冲击党政机关,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如果闹事人群已经冲入机关内部,要组织警力强行赶出,对有打、砸、抢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取得证据后当场抓获或伺机抓捕。如果请愿、哄闹人群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经反复劝阻不听的,可以强行驱散。
(三)对局部性的骚乱事件,派出所要及时派出警力维护秩序,控制事态,乡党委、政府领导到现场指挥。对有蔓延趋势的骚乱事件,应通过交通管制,设置劝阻线等手段,将骚乱人群与群众隔离,然后针对情况采取措施,尽快将事态平息。当骚乱人群中出现打、砸、抢、烧等情况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指挥部批准,可以使用非杀伤性武器将骚乱人群驱散。
(四)对聚众械斗事件,由公安机关及时组织足够警力赶往现场,使用穿插分割的办法,强行将械斗双方隔离。要及时收缴双方手中的器械,收集证据,调查械斗事件,对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以及致人伤亡的行为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本预案是乡党委、政府和乡直各单位以及各村民委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依据,参与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预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事发地和有关单位一旦接获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报告,要在5分钟之内报告乡党委、政府和派出所,同时迅速组织力量,10分钟内赶赴现场,及时开展现场指挥处置工作。事件平息后,要组织力量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秩序。
(三)参与处置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一切听从指挥部的命令行事,决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对违反本预案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参与处置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讲究策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防止由于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致使事态扩大。
(五)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置预案
同乐苗族乡党政办 2024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