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政发〔2024〕27号关于印发《同乐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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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
同乐苗族乡人民政府文件 |
同政发〔2024〕27号 |
关于印发《同乐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现将《同乐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乐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乐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乡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乡人民政府及各村各单位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成立同乐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
组 长:胡昌学 乡党委书记
贾求顺 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杨练刚 乡党委副书记、乡人大主席
覃 觅 乡党委纪委书记
吴晨曦 乡党委统战委员、副乡长
龙 腾 乡党委政法委员、武装部长
杨兴勇 乡党委组织委员
云 赞 乡党委宣传委员
陈鸿红 乡党委委员、乡派出所指导员
吴海娟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吴军雄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 员:龙文灏 乡党政办主任
曹宇阳 乡水利站站长
吴义鹏 乡司法所负责人
杨 清 乡卫生院院长
郑 德 乡中心校校长
李浩胜 乡财政所所长
郑博宇 乡供电所所长
吴 胜 乡农业站站长
侯祖武 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王良军 乡林管站站长
吴春光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
陆保基 乡安监助理
侯玉石 乡消防助理
秦必灵 乡交通助理
李茉男 乡宣传干事
李先余 乡危改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军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龙文灏、侯玉石、兰丽君为成员,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并确保及时到位。
3.2 物资准备
3.2.1 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乡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3.3.2 加强乡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村各单位建立、管理救灾通信网,确保上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村各单位应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村部、空闲房等设施,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全监管、水产畜牧等单位,组成灾情业务咨询工作组,研究解决各项自然灾害问题。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乡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民政办要建立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3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适时利用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建立的,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在我区减灾救灾领域中的应用工作。
3.7.2建立全乡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全乡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 “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3.8.2 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各村各单位应对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演练,以提高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各村各单位通报。
4.1.2 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有上级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报告乡主要领导,并向自治县相关部门通报。
4.1.3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乡人民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好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4.2 灾情管理
乡人民政府民政办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乡村建设保障中心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应急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 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同时上报自治区应急厅和应急部。
4.2.2 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应急办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在5日内将灾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上级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上级有关部门对我乡启动预警响应或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乡主要领导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各村各单位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应急办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县级相关部门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本辖区内,发生本预案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1人以上;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人以上;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间以上;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100人以上。
(2)乡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1.3 响应措施
由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乡人民政府定期主持会商,各村各单位主要领导参加,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乡领导率有关人员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请上级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情况,及时向县民政局申请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各单位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各村民兵、救援小组应参加救灾,协助乡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民政办和市场管理所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通信部门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救援办公室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等供应工作。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乡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各界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外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经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县减灾办公室提出建议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 信息发布
6.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2.2 灾情稳定前,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2.3 灾情稳定后,请求县级以上减灾委办公室或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及时向上级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并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7.1.3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乡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灾区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7.2.2在每年10 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县级救灾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村各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危改办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住建部门。
7.3.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 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财政、民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单位要配合纪委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按上级文件精神,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各村各单位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各村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制订,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同乐苗族乡党政办 2024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