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4-0141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标 题:
- 三政规〔2023〕10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规〔2023〕10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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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3〕10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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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布局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促进实体经济产业项目向我县工业园区有序集聚,推动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制造业等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指位于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标准厂房。
第三条 企业租赁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可申请租金优惠政策,租赁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租赁条件
第四条 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必须是在三江侗族自治县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公司,依法纳税,经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对园区有明显增效的服务业企业,产值纳入在库企业统计范围。有潜力可培育上规(上限)的优质规下企业,经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纳入培育上规企业库的也可报名租赁园区标准厂房。
第五条 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产业政策及三江侗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请材料经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并报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联审领导小组进行入园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入驻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当与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签订入园协议,并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县农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协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等条款内容由平台公司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通过项目入园评审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标准厂房租金按照以下情形给予政策优惠:
(一)单层标准厂房或多层标准厂房租金收费单价:第一层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5元/平方米/月;第三层及以上3元/平方米/月。
(二)新入驻的企业,第一个租赁年标准厂房租金(以合同签订起讫时间计算)按收费单价50%优惠缴纳;自第二个租赁年起截止第三个租赁年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在三江达产上规(上限)入统,经企业向园区主管部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则从完成上规(上限)入统的次月起返还合同期24个月(2年)租金,若企业在第二个租赁年内未能达产上规入统,按收费单价80%优惠缴纳;企业在第三个租赁年起截止第四个租赁年始达产上规(上限)入统,则从完成上规(上限)入统的次月起返还合同期12个月(1年)租金。反之则按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第二个租赁年起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全额缴纳。
(三)企业在获得(二)条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后年度在规上(限上)企业库持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享受减半收取租金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在优惠租金期内或以后年度退库下规的,按实际使用月份全额缴纳租金。
(四)入驻企业申请优惠的厂房租金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县农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统计,经园区标准厂房产权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五)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投产后,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吸纳易地搬迁脱贫户劳动力就业,切实解决脱贫户增收问题。取得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的,按《自治县党委办公室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就业帮扶车间工作的通知》(三办〔2022〕34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如文件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执行。不得与(二)条款重复计算租金优惠时间。
(六)新入驻的企业根据租赁面积给予一定期限的装修期,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装修期为一个月,租赁面积1000—3000平方米(含)的装修期为两个月,租赁面积3000—5000平方米(含)的装修期为三个月,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期为五个月。装修期间免收厂房租金,但需缴纳其他相关费用。
(七)标准厂房租赁原则上以整栋为单位出租,由产权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同意也可灵活出租,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后按承租双方合同约定预交押金50000元,在解除租赁合同结算后返还。
(八)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达产上规入统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权利或续租相关优惠政策。
(九)新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三年一签,也可根据产业不同实行五年一签。租金价格可根据市场变化适当调整,但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符合条件入驻的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入驻的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协助申请各类扶持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专利申请、技术认定等服务。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入驻的企业由平台公司联合有关部门提供公共部分设施安保、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并按设计要求完善水电配套设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用电用水需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入驻的企业根据需要设立的广告牌、宣传栏等占用公共资源的事项,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营不善要求退出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合同签订主体单位提出退出申请,说明原因,由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会同产权单位审批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关联方无正当理由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按关联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严格履行经营业务审批许可制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作业范围,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租金等费用。否则,承租企业无条件退出标准厂房,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原执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三政办发〔2021〕11号)文件的平台公司或企业可根据本办法优惠政策执行,如已享受过租金减免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三政办发〔2021〕11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如有调整,按有关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
附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入驻企业申请表
2.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入驻企业续租申请表
附件1
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入驻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性质: ¨工业 ¨商业 ¨农业 ¨其他 | |||||
经营范围: | |||||
企业性质 | 法定代表 | 联系人 | |||
注册资金 (万元) | 注册日期 | 联系电话 | |||
项目简介: | |||||
主要产品: | |||||
产品市场定位: | |||||
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领域: |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
拟租用场地位置 | 拟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
企业现年产值 (万元) | 投资强度 (万元/平方米) | ||||
企业现销售收入 (万元) | 企业现年缴税 (万元) | ||||
项目达产后年产值 (万元) | 项目达产后年缴税 (万元) | ||||
用电总负载 (千瓦) | 用水量 (吨/天) | ||||
污水排放量 (吨/天) | |||||
提交材料: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法定代表人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行业资质批文 ¨证明投资者投资能力的相关资信证明 ¨其他 | |||||
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
三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 |||||
产权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
三江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入驻企业续租申请表
续租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性质: ¨工业 ¨商业 ¨农业 ¨其他 | |||||
经营范围: | |||||
企业性质 | 法定代表 | 联系人 | |||
注册资金 (万元) | 注册日期 | 联系 电话 | |||
项目简介: | |||||
主要产品: | |||||
产品市场定位: | |||||
是否规上(限上)企业: | |||||
续租厂房位置 | 续租年限 (年) | ||||
续租面积 (平方米) | 续租价格 (元/平方米/月) | ||||
企业上年度产值 (万元) | 企业上年度缴税 (万元) | ||||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缴纳情况 | |||||
用电总负载 (千瓦) | 用水量 (吨/天) | ||||
污水排放量 (吨/天) | |||||
提交材料: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法定代表人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行业资质批文 ¨证明投资者投资能力的相关资信证明 ¨其他 | |||||
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
三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 |||||
产权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
三江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