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4-0140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04日
- 标 题:
- 三政规〔2023〕8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规〔2023〕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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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3〕8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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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三江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江乡村旅游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范经营管理,创新工作机制,鼓励发展壮大”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县民宿发展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等开办,经营用客房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超过上述民宿规模的,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县域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审核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民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选址应符合县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装修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侗族自然与文化特色,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三)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的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四)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民宿内住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规定,参照旅馆行业标准,每日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六)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安装旅馆业(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民宿经营者必须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安装使用旅馆业(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民宿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法〔2020〕87号)执行。
第七条 成立由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景区管理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民宿备案申请程序。民宿经营业主在取得有相关资质第三方出具的《消防查验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经营性自建房核查意见》以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后,如实填写《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备案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村(社区)、乡镇两级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审核属实情况,乡镇审核同意后,将《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备案申请表》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向成员单位发送联审通知,成员单位在收到联审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据工作职能向领导小组书面反馈审核结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备案的民宿名单,并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在“三江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备案登记民宿的名单。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乡镇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后报县民政局依法登记。
第十条 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协会(以下简称县民宿协会)是我县民宿行业的自律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规范,报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民宿市场秩序,对民宿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协调民宿经营者与村民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民宿行业的宣传、推广、咨询等活动;
(五)防范和惩戒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民宿台账和诚信档案,实时公布民宿名单和诚信信息;
(六)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建立民宿业务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实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台数据的共享;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民宿协会可以根据民宿的发展状况、经营特点等,组织成立县民宿协会分会。县民宿协会及其分会应当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第十一条 县民宿协会应当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民宿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和民宿经营、服务规范,促进民宿安全经营,规范民宿定价行为,引导民宿有序竞争。县民宿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接受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民宿协会应当设立民宿台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 县民宿协会应当定期更新民宿台账,并将数据报送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和辖区派出所。
第十四条 县民宿协会应当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的指导下,预防、减少民宿经营纠纷,加强对民宿经营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县民宿协会可以组织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旅游、消防和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加强对民宿的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
(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和培育工作,宣传贯彻等级民宿标准,统筹开展等级民宿评定和产品推介活动,支持、引导民宿创建品牌,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二)县公安局负责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业主安装使用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负责落实日常旅客入住如实登记、治安管理、安全技术防范等监督检查。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民宿的规划选址,协助和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民宿的建筑风貌,指导、把关特色民宿建筑质量安全工作;对消防评估报告的第三方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报告结论是否明确并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引导乡村积极参与民宿产业发展,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发展民宿集群的村庄优先列入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
(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等日常经营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乡镇、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理涉及民宿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规范、监督民宿收费行为,负责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九)县景区管理中心负责景区内民宿建设事前审核、事中和事后监督以及保护管理工作。
(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经营者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开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县税务局负责做好民宿的税收管理工作,督促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十二)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加强对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影响环境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严格查处。
(十三)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民宿的监督、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属地管理工作,并设立相应机构,指定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商议后,有权取消其民宿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当发生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积极主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登记、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的;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的;
(八)不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或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
(九)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的;
(三)涉嫌吸食毒品的;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
(五)有喧哗、聚赌或者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不良风俗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证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要求住宿的;
(七)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应告知公安机关事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针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际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进行整改。领导小组将在整改期届满后,统一公示整改合格的民宿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终止时间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终止公告。
附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备案申请表
2.经营性自建房核查意见(参考模板)
3.营业执照(参考模板)
4.广西具备出具消防查验报告的消防查验服务机构
附件1
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备案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盖章) |
| 法人代表 |
| 从业人员 (人)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是否提供 正餐 | £是 £否 |
房屋产权 | £自有 £租赁 | 房屋占地 面积 (平方米) |
| 楼层及房屋结构(砖混、砖木、 木结构) |
|
客用房间数 (间) |
| 客用床位数 (张) |
| 餐位数 (个) |
|
消防评估 报告 | £有 £无 | 经营性自建房 审核意见书 | £有 £无 | 营业执照 | £有 £无 |
所在村(社区)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乡镇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三江侗族自治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需附有《消防评估报告》《经营性自建房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本表一式两份,民宿经营者、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执一份。
附件2
经营性自建房核查意见(参考模板)
申请人姓名 |
|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 |
经营类型 (经营内容) |
| |
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 地址 |
| |
广西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编号 |
(可与村(居)委会对接查询房屋编号) | |
住建部门核查意见 (盖章) | 负面清单 核查 | 经核查,截至 年 月 日,根据广西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数据,该房屋属于: ¨ 存在安全隐患房屋 ¨ 暂未发现安全隐患 (或已整治销号)房屋 ¨ 非自建房图斑 |
是¨ 否¨ 人群密集性经营场所 核查 | 经核查,截至 年 月 日,该房屋: ¨ 未提供合格房屋质量安全材料 ¨ 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 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意见书 ¨ 有房屋鉴定安全证明报告 |
备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桂自建房整治办〔2022〕16号),行业经营许可前置条件中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供房屋质量安全材料的,或校外托管、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餐馆等10以上人群密集性经营场所,需提供房屋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意见书或房屋鉴定安全证明报告。咨询电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72-8618233。
附件3
营业执照(参考模板)
附件4
广西具备出具消防查验报告的
消防查验服务机构
公司名称 | 联系电话 | 公司所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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