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关于公布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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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3〕60号)要求,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本县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17件,拟修改0件,废止0件,确认失效0件。现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被废止或者确认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41号)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修改。
附件: 1.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
三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