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3-1541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04日
- 标 题:
- 三政规〔2023〕3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早春茶”标识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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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3〕3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早春茶”标识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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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早春茶”标识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早春茶”标识
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早春茶”标识使用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的标识含图形(LOGO)标识、“三江早春茶”文字标识、“三江早春茶”文字+图形(LOGO)标识等三种类型。
第二条 县茶叶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三江早春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条 县茶叶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的企业进行审核,每次授权企业使用期限两年。
第四条 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加工条件良好,经营规范,通过SC认证,有注册标识,有可控的茶叶生产基地,基地规模达到1500亩以上,被评为区、市级农业龙头茶叶企业优先。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规上茶叶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
(三)按《三江早春茶生产技术规程》《三江早春茶加工技术规程》生产与加工,达到“三江早春茶”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江早春茶”标识使用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县茶叶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印制)。
(二)规模达到规上、可控茶叶基地面积等证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SC证书、注册标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评为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文件。
(四)企业生产基地证明(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专业合作社组成人员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提供“三江早春茶”产品检测报告。
(六)对于通过有机(绿色)产品或转换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提交有机(绿色)产品或转换产品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提交《“三江早春茶”标识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企业完成审核。
第七条 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按照《三江早春茶生产技术规程》和《三江早春茶加工技术规程》相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合格企业的实地考察,检查其是否具备“三江早春茶”生产技术和加工技术条件。
第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经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授权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
第九条 获得授权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的企业在印制包装盒时,要按照“三江早春茶”策划方案设计的包装盒参数、颜色进行设计,或按照“三江早春茶”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包装参数、颜色进行设计,提交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印制。
第十条 印制的运输包装、标识、标签应符合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识标准)、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标签格式。
(一)标签正面左上角为企业标识,中间为产品名称,右下角为生产企业。
(二)标签背面印有: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生产许可证编号;8.食用方法;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使用标识企业的权利。
(一)使用者可优先享受参加政府、协会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
(二)使用者可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贸易洽谈和信息交流活动等。
(三)“三江早春茶”标识使用者可优先依规享受各级政府的产业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使用标识企业的义务。
(一)维护“三江早春茶”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二)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和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标识的使用者不得将专用包装转让、出售给他人。
(四)发现不法侵权行为,应及时举报。
(五)标识使用者,应积极参与宣传、广告、展示、展销等活动。
第十四条 经授权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柳州市标准技术协会颁发的《三江早春茶生产技术规程》《三江早春茶加工技术规程》团体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要达到“三江早春茶”团体标准要求。不按标准生产或产品达不到标准的,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销售标有“三江早春茶”标识的茶产品,并要求其立即整改。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获准授权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的企业,应签订《“三江早春茶”标识使用许可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的企业,须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提出续签协议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协议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标识。
第十六条 授权使用期间,如有达不到使用“三江早春茶”标识条件的情况,则自动退出授权使用许可,不得再使用该标识。
第十七条 未经授权使用“三江早春茶”公用品牌标识的企业及个人,擅自用品牌标识进行宣传和营销,由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按要求收集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未按照“三江早春茶”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包装参数、颜色进行设计的授权企业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由县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