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5-0710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07日
- 标 题:
- 三政规〔2025〕2号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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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5〕2号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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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机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机制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按照被诉行政行为“谁实施、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为应诉单位,负责举证应诉等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单位,其他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实施单位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行政应诉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对县人民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共同被告的,应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负责举证,并按照规定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二、规范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
(一)依法答辩举证
1.被诉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诉讼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转交应诉单位。应诉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组织答辩材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并组卷,送交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应诉单位在法定期限内送交人民法院。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审查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时,发现应诉单位报送的材料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情形的,应责成应诉单位重新调查、补充证据。
2.被诉行政机关是职能部门的,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通知后,应当及时签收、处理,负责组织答辩材料,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组卷,3日内将应诉材料报至县司法局备案,并在法定期限内送交人民法院。
3.应诉单位组织的答辩材料应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具体法律依据等内容,证据材料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
(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1.应诉单位要严格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要求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提前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或者及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
3.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三)积极参与协调、调解工作
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权等案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局组织的调解和协调工作,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寻求解决方案,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对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后续问题,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四)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有异议,认为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上诉或申请再审。应诉单位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认为应当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申请再审意见报被诉行政机关决定。
(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及时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司法建议所指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六)加强行政应诉案件登记管理
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落实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规范收件、交办、流转、委托、审核、报告、备案、归档等程序,做好行政应诉案件的台账管理工作。
三、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县司法局负责统计分析全县行政应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应当及时分析总结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负责人出庭情况、履行生效裁判情况、司法建议处理反馈等,提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建议,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县司法局书面报告本单位本季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县司法局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机制。县司法局定期对全县各单位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结果通报全县。同时,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三)严格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应诉工作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于案件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期提交、拒不提交答辩材料以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司法局将相关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