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5-05230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规章制度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16日
标  题:
三政规〔2025〕1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6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三政规〔2025〕1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5-01-1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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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116      

(此件公开公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江侗族自治县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储备粮,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当严格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级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于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拟订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管理级储备粮,对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级储备粮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所承储的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六条  财政局参与级储备粮的有关管理,安排级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资金,安排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各项财政补贴;负责对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储备粮。

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级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拟订,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级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共同下达,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级储备粮应当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具体轮换计划由承储单位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批准。

第十二条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将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

第三章  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级储备粮以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储存。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企业储存级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企业应当对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企业级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霉坏变质;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级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七)利用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九)购买限定用途的级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擅自动用级储备粮;

(十一)其他违反储备粮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级储备粮的轮换。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级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级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现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拨补。承储单位根据级储备粮管理实情,提出费用补贴方案,经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定。

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财政局拨付到承储单位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级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单位、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  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核定。承储单位、企业必须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二十四条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

第四章  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和完善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级储备粮:

(一)或者部分乡镇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级储备粮,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级储备粮命令。

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南站管委会对级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级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企业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企业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单位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单位存在不适合储存级储备粮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监督检查等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

(二)发现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

(二)发现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发20158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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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5007819318G/2025-05230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规章制度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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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6日
标  题:
三政规〔2025〕1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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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5〕1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16 16:35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116      

(此件公开公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江侗族自治县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储备粮,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当严格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级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于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拟订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管理级储备粮,对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级储备粮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所承储的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六条  财政局参与级储备粮的有关管理,安排级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资金,安排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各项财政补贴;负责对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储备粮。

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级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拟订,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级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共同下达,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级储备粮应当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具体轮换计划由承储单位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批准。

第十二条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将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

第三章  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级储备粮以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储存。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企业储存级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企业应当对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企业级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霉坏变质;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级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七)利用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九)购买限定用途的级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擅自动用级储备粮;

(十一)其他违反储备粮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级储备粮的轮换。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级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级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现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拨补。承储单位根据级储备粮管理实情,提出费用补贴方案,经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定。

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财政局拨付到承储单位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级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单位、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  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核定。承储单位、企业必须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二十四条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

第四章  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和完善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级储备粮:

(一)或者部分乡镇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级储备粮,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级储备粮命令。

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南站管委会对级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级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企业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企业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单位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单位存在不适合储存级储备粮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监督检查等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

(二)发现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

(二)发现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县粮食购销和储备粮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江支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发20158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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