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2-2479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06日
- 标 题:
- 三政规〔2022〕6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规〔2022〕6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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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2〕6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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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21〕89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市、县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使用。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结果,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四条 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此项作为衔接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五条衔接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由县委统战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等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第六条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下达的衔接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时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按相关规定报自治区、柳州市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衔接资金使用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和受益情况等内容。
(一)各级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县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
(二)收到上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文件后5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落实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此项作为衔接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三)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每一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项目库,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重新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
3.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人/年。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县、村级优势特色产业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进行产业以奖代补。过渡期内原则上按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脱贫村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2)对符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我县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申报的小额信贷按规定适当贴息及风险补偿(其中风险补偿资金可从自治区、市、县级资金中安排)。
(3)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延伸产业链条等。
(4)支持县级举办或参与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储存、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奖励。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及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能培训。
(6)支持围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7)其他有利于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出。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保护工作,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以上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提出补助方案(原则上不能高于行业部门补助标准),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可从中央、自治区、市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编制、资金监督、工作宣传、信息系统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衔接资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包括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建设。允许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市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衔接资金年度支出任务。财政部门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并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除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下达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各级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将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一)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除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扶持对象)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等重要内容,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
(二)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和以奖代补类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须组织项目验收。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合同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衔接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预拨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不作为衔接资金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缺少证明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项目实施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完成授权支付或由财政部门直接完成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会计核算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指定乡镇负责实施项目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替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日常管理、项目实施及验收、支付申请审核等职责,除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不再将相关材料重复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承担衔接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除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外)。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五)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六)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扶持对象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凭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八)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表。
(九)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十)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凭证。项目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一)至(九)项材料。项目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一)至(五)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一)项和(五)至(七)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一)项和(五)至(九)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一)(十)和(十一)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取使用衔接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账程序和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自评,并及时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衔接资金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定期通报我县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由县领导对衔接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乡镇、单位进行约谈。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衔接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约谈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衔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衔接资金管理动态监测相关信息系统;落实衔接资金项目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一旦发现工期延误的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进度。
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鼓励吸收受益的村干部和脱贫人口、边缘致贫人口代表参与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衔接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衔接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建立衔接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各单位有挤占、挪用衔接资金,滞留应当下拨衔接资金,未按要求追回、归位衔接资金等情形的,县财政局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评价分数及次年衔接资金分配额度。
第二十八条 对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三政办发〔2017〕99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