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1-14217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28日
- 标 题:
- 三政规〔2021〕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规〔20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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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1〕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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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规〔2021〕5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
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
实施方案
随着我县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不断增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要求、带泥和遗撒污染道路、偷运偷排现象严重,对居民生活、市容市貌、生态环境、投资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推行规范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势在必行。为理顺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加强政府监督和规范企业经营有机结合,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轨道,保持城市清洁、整齐、美观,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参与。通过政府加强管理,引导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逐步规范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行为。
(二)完善机构,保障运行。按高位监督、高位管理的要求,完善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办事机构,落实经费,保证该项工作正常运行。
(三)规范准入,公平竞争。通过规范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实行公平竞争,促进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有序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雷道理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 钊 副县长
副组长:石燕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宝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 锋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何 煜 县公安局副政委
黄嘉哲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杨德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覃汉伟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清鹏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梁 浩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梁荣生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黄 丹 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副大队长
吴伟雄 县城市管理和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密闭办”),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韦锋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吴伟雄同志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四、实施范围
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实施范围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按照从建成区向规划区推进的办法逐步实施。
五、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审核主体。
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运输建筑垃圾申请条件的运输企业,不得予以发证。
(二)市场准入条件。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
(2)从事建筑垃圾密闭机械密闭运输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4)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行。
(5)拥有自产权(暂含合作合伙产权)并符合国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机械化(暂含机械和篷布)密闭车辆,同时应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含新购平推式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最新符合国家的车辆标准)。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运输车辆拥有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进入全国货运服务平台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的电子装置,并接入三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信息中心平台,以及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车体、驾驶室两侧门印有公司名称、编号,车顶安装有公司名称显示灯,车厢两侧印有监督电话。
(4)根据我县现有的渣土运输车辆情况,需要改装的车辆由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涉及农机车辆的由农机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
(三)核准办理程序。
1.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密闭办)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2.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江侗族自治县内)。
(3)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4)企业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5)符合条件的密闭车辆的有关材料或购车合同(含新购平推式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最新符合国家的车辆标准)。
(6)法人代表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3.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运输车辆进行车辆拍照、材料备案。
(四)市场退出机制。
运输企业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考核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方案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