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4-1298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21日
- 标 题:
- 三政办发〔2024〕1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文化旅游奖励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办发〔2024〕1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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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4〕1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文化旅游奖励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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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文化旅游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文化旅游奖励方案
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旅游形象,鼓励文化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旅游发展,吸引国内外游客来三江旅游,培育市场人气,进一步提升“千年侗寨·梦萦三江”文化旅游品牌,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业全面恢复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号)和《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柳政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标准
(一)创建评定类
1.A级景区:对上一年度,上规(上限)入统企业获得国家5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4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20万元。
2.旅游度假区:对上一年度,上规(上限)入统企业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奖励20万元。
3.星级酒店:对上一年度,上规(上限)入统企业获评五星级酒店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四星级酒店称号的,奖励20万元。
4.旅游民宿:对上一年度,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建设,获评甲级民宿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评乙级民宿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丙级民宿称号的,奖励5万元。
5.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上一年度,上规(上限)入统企业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奖励20万元。
6.乡村旅游区:对上一年度,上规(上限)入统企业获得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得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称号的,奖励10万元。
7.星级农家乐:对上一年度,获评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广西四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奖励5万元。
8.广西特色旅游名镇:对上一年度,获评广西特色旅游名镇称号的,奖励5万元。
9.汽车旅游营地:对上一年度,获评五星级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四星级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评三星级称号的,奖励15万元。
10.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称号的,奖励5万元。
11.旅游休闲街区: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称号的,奖励5万元。
12.广西农文旅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示范区:对上一年度,荣评广西农文旅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示范区,奖励5万元。
13.非遗工坊: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称号的,奖励3万元;获评自治区级称号的,奖励1万元。
14.文化旅游品牌形象店:开设三江县文化旅游品牌形象店,对外宣传推介我县文化旅游,经营非遗餐厅、土特产和文创产品,门店面积在200㎡以上,且由三江籍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主理,被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考核认定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具体考核认定标准见细则)。
(二)引客入三江
1.非周末(游览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及非节假日,单次组织20人以上(含20人)的旅游团队来我县旅游的,游览程阳八寨景区+游览布央仙人山景区或丹洲景区+2个以上(含2个)4A级收费景区(收费项目:三江口生态旅游区游船、侗天宫景区)+月也侗寨(坐妹或斗牛)演出,并在我县住宿一晚(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研学旅游(非周末和非节假日)。一次性组织50人以上(含50人)研学团队,游览3个研学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活动,并在我县住宿1晚(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按10元/人奖励。
3.康养旅游(非周末和非节假日)。一次性组织30人以上(含30人)康养团队,来我县境内职工会员疗养基地住宿4晚及以上(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按10元/人奖励。
4.三江侗族自治县引客奖励资金每年度不超过200万元(不含创建评定类奖励),将列入当年部门年度预算,按申报顺序进行奖励,奖完即止。
(三)人才培养
对当年考取导游证并在我县从事旅游团队地接工作的三江籍导游,当年与我县本地旅行社(含分社)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服务期为3年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评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
县内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单位,必须是依法纳税并符合旅游规划、有完备立项报备手续的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优秀民宿及优秀酒店等企业,全国各地依法注册、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均可按程序申报旅游奖励。
(二)申报程序
1.备案登记。组织游客到我县旅游的旅行社,在旅游团队到达我县前须向县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游客名单、行程单进行备案,以便进行登记和审核。
2.申报材料。
(1)创建评定类。
申报创建类奖励的单位(企业)或个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类型认定证明等材料;申报奖励项目报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2)引客入三江。
申报团队奖励需要统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景区门票系统预定凭证;游客名单;旅行社与酒店往来交易正式发票、住宿明细。首次申报奖励的还需提供组团旅游企业和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人才培养。
导游人员申请补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导游资格证、电子导游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与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签订的服务承诺书。
申报企业及个人对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三)文化旅游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1.创建评定类:A级景区、星级宾馆、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等单位(企业)或个人提交申报资金补助材料后,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上报追加经费请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达指标至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给获得奖励的单位(企业)。
2.引客入三江:旅行社提交申报资金补助材料后,由县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核,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复核后,按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上报追加经费请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达指标至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给获得奖励的单位。
(四)申报时间
旅行社引客奖励材料按月提交,奖励按季度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下个月的1日至10日,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由申请单位到县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县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审核申报材料,再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复核后,县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奖励金额予以公示,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其余奖励申请的受理时间为下一年度的每个月1日至10日,申报事项为上年度奖励资金,由申请单位到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办理申报手续,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申报的内容和补助金额予以公示,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虚报、瞒报的,将取消该企业或个人当年及以后三年的奖励申报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如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开具虚假发票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申报奖励的单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奖励方案中所有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事项涉及本方案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在申报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乱涨价、不诚信经营、被列入失信企业以及压低市场价等扰乱市场行为的。
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有关说明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方案终止时间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终止公告。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奖励方案〉的通知》(三政办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