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办发〔2020〕3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30 17:5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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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

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9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

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落实水费收缴,全面建立用水缴费制度,是解决农饮水管养缺位的根本举措。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水工程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按规定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强化农村居民水费收缴意识,提高村民节水理念,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有序运行。

(二)基本原则。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尊重事实、分类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费和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根据我县实际,全县农村饮用水实行过渡期两年的政府指导价。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单村(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供水范围,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对城镇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村居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城镇水厂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收费。其他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的水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分村定价。根据因地制宜原则,以补偿运维成本为主,建议单村(联村)供水站供水水价根据各个供水工程的修理费、日常维护费、管理费、消毒药品费等来定价,行政村可结合辖区内供水工程的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村水价,有水表的村屯可按照水表吨数确定水费收取标准,无水表的村屯可按照户数或人口收取水费,也可由村集体开支,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

(三)减免水费和增加水费。根据不同水源情况、家庭情况等具体原因,各乡镇可对特殊时段的用水进行水费减免;经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三老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可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其他特殊用水户,经核准同意后也可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上,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由于部分供水站地势较高,需用泵送水至清水池,电费成本等较高,可适当增加水费。

(四)收费周期。建议以一季度作为收费周期。

(五)水费收用管理。原则上,水费所有权归农村供水单位所在地全体村民,所收水费用于支付制水成本、供水工程日常维护费和支付收费员、巡查员工资等,结余部分可为村屯集体资金。各行政村确定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并确定统一账户,按时向用水户发放缴费通知单。抄表时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表黑无法抄表时,应及时向农村供水单位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各村屯要利用村民中心窗口方便村民缴纳水费。

(六)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农村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管网的维修及每户水表的校核、更换等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七)严格落实水费收缴制度。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农村供水单位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全县乡镇区域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要负责指导行政村落实专人负责供水收费、巡查,并做好水费收取和水费用途监督工作;各行政村负责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度,做好水价制定等工作;农村供水单位负责水费收缴、水源地保护及巡查、供水管网及每户水表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护工作。

(二)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有偿用水的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

四、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我县千人以上及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收费标准均可考虑参照《关于调整我县乡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价字〔200324号)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我县乡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价字〔2003

24号)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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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

三政办发〔2020〕3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30 17:52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

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9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

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落实水费收缴,全面建立用水缴费制度,是解决农饮水管养缺位的根本举措。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水工程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按规定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强化农村居民水费收缴意识,提高村民节水理念,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有序运行。

(二)基本原则。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尊重事实、分类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费和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根据我县实际,全县农村饮用水实行过渡期两年的政府指导价。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单村(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供水范围,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对城镇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村居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城镇水厂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收费。其他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的水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分村定价。根据因地制宜原则,以补偿运维成本为主,建议单村(联村)供水站供水水价根据各个供水工程的修理费、日常维护费、管理费、消毒药品费等来定价,行政村可结合辖区内供水工程的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村水价,有水表的村屯可按照水表吨数确定水费收取标准,无水表的村屯可按照户数或人口收取水费,也可由村集体开支,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

(三)减免水费和增加水费。根据不同水源情况、家庭情况等具体原因,各乡镇可对特殊时段的用水进行水费减免;经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三老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可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其他特殊用水户,经核准同意后也可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上,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由于部分供水站地势较高,需用泵送水至清水池,电费成本等较高,可适当增加水费。

(四)收费周期。建议以一季度作为收费周期。

(五)水费收用管理。原则上,水费所有权归农村供水单位所在地全体村民,所收水费用于支付制水成本、供水工程日常维护费和支付收费员、巡查员工资等,结余部分可为村屯集体资金。各行政村确定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并确定统一账户,按时向用水户发放缴费通知单。抄表时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表黑无法抄表时,应及时向农村供水单位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各村屯要利用村民中心窗口方便村民缴纳水费。

(六)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农村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管网的维修及每户水表的校核、更换等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七)严格落实水费收缴制度。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农村供水单位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全县乡镇区域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要负责指导行政村落实专人负责供水收费、巡查,并做好水费收取和水费用途监督工作;各行政村负责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度,做好水价制定等工作;农村供水单位负责水费收缴、水源地保护及巡查、供水管网及每户水表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护工作。

(二)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有偿用水的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

四、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我县千人以上及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收费标准均可考虑参照《关于调整我县乡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价字〔200324号)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我县乡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价字〔2003

24号)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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