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监发〔2024〕32号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9-0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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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信用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

(此件公开发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

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信用监管试点地方的通知》(桂市监函〔2024667号)的部署,本局决定在自治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3239号)工作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县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范围,将双随机检查中不配合检查情况严重的公示信息、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误报错报年报数据、经营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经营主体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修复范围,引导经营主体完成自我纠错,助力经营主体重塑信用,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提升经营主体诚信度,夯实社会诚信基础,创建良好营商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修复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2.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

3.经营主体误报错报年报数据行为;

4.经营主体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5.经营主体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

(二)修复条件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在履行义务后,可申请停止公示。

2.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公示的,已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停止公示。

3.经营主体误报错报年报数据的,非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不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直接申请修改公示信息。

4.经营主体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已履行义务,可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5.经营主体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目前经营主体不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状态的,可提前申请停止公示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

(三)修复方式

经营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给予修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修复流程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由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启动检查,检查结束后,作出修复决定;对抽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公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核查,已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的,作出修复决定,未完成整改的不予修复。

3.经营主体误报错报年报数据的,在申请书写明需修改事项内容,涉及会计报表数据的提交正确的报表,由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作出修复决定。

4.经营主体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是否履行了处罚义务,已履行的,作出修复决定,未履行的不予修复。

5.经营主体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修复,由作出列异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目前是否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状态,符合条件的,作出修复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修复。

以上修复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业务股室进行核查,符合修复条件的作出修复决定,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附件2),报送到县局市场信用监管股协助修复,属于第3点修复情形的,获得修改授权后,由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醒企业在有效期限内进行修改,并核实修改内容。

(五)不予修复情形

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建立撤销机制

对于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撤销准予修复的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强化组织保障,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工作措施、规范修复程序,建立工作台账,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要与市局信用监管科做好请示协调工作,建立高速有效的工作流程。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县局市场信用监管股汇报,并于202411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3)报送县局市场信用监管股。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书及守信承诺书

2.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3.信用修复统计表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书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登记/发证机关


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

经营异常名录

修改年报数据

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停止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

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修复

申请

事实

和理由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郑重承诺:

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附件2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审批事项

经营异常名录

修改年报数据

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停止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

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修复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主要内容

经办人: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经办机构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备注


附件3

信用修复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修复事项

申请修复户(次)

成功修复户(次)

1

经营异常名录



2

修改年报数据



3

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4

停止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



5

修复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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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三市监发〔2024〕32号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9-02 15:45

来源: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信用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

(此件公开发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

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信用监管试点地方的通知》(桂市监函〔2024667号)的部署,本局决定在自治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3239号)工作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县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范围,将双随机检查中不配合检查情况严重的公示信息、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误报错报年报数据、经营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经营主体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修复范围,引导经营主体完成自我纠错,助力经营主体重塑信用,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提升经营主体诚信度,夯实社会诚信基础,创建良好营商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修复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2.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

3.经营主体误报错报年报数据行为;

4.经营主体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5.经营主体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

(二)修复条件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在履行义务后,可申请停止公示。

2.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公示的,已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停止公示。

3.经营主体误报错报年报数据的,非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不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直接申请修改公示信息。

4.经营主体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已履行义务,可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5.经营主体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目前经营主体不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状态的,可提前申请停止公示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

(三)修复方式

经营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给予修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修复流程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由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启动检查,检查结束后,作出修复决定;对抽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公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核查,已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的,作出修复决定,未完成整改的不予修复。

3.经营主体误报错报年报数据的,在申请书写明需修改事项内容,涉及会计报表数据的提交正确的报表,由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作出修复决定。

4.经营主体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是否履行了处罚义务,已履行的,作出修复决定,未履行的不予修复。

5.经营主体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修复,由作出列异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目前是否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状态,符合条件的,作出修复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修复。

以上修复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业务股室进行核查,符合修复条件的作出修复决定,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附件2),报送到县局市场信用监管股协助修复,属于第3点修复情形的,获得修改授权后,由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醒企业在有效期限内进行修改,并核实修改内容。

(五)不予修复情形

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建立撤销机制

对于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撤销准予修复的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强化组织保障,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工作措施、规范修复程序,建立工作台账,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要与市局信用监管科做好请示协调工作,建立高速有效的工作流程。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县局市场信用监管股汇报,并于202411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3)报送县局市场信用监管股。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书及守信承诺书

2.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3.信用修复统计表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书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登记/发证机关


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

经营异常名录

修改年报数据

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停止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

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修复

申请

事实

和理由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郑重承诺:

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附件2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审批事项

经营异常名录

修改年报数据

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停止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

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修复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主要内容

经办人: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经办机构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备注


附件3

信用修复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修复事项

申请修复户(次)

成功修复户(次)

1

经营异常名录



2

修改年报数据



3

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4

停止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



5

修复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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