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乐苗族乡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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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乐苗族乡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我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动态管理适用本制度。动态管理包括新增(承接)、变更、下放和取消政务服务事项,应按照程序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10大类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目录清单统一管理,未列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按程序先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县政管办备案。
第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列入清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二)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清单中增加政务服务事项:
(一)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应予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列入清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调整需变更事项的;
(二)政务服务事项合并、拆分以及名称、类型等基本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因政务服务事项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或划转,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列入清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下放: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应当自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应该在备案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事项更新,及时对实体大厅摆放的办事指南进行更换,并在乡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县政政管办、县司法局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的管理、监督、检查,将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情况纳入部门年度政务服务考核。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网上动态调整模式,实行审核、备案网上流转。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乐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