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解读
-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一、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策
根据《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精神,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口。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耕地面积和具体人数的确定以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二、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
4、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三、 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2016年以来各年度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见附表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低的办法计发。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养老保险补贴。
四、参保办法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
2、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3、已在征地所在县(市、区)外的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征地农民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4、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5、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再按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家庭条件允许,提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附表1:2016年以来各年度
每次征地每户人均补贴标准
年度 | 补贴标准(元/亩) |
2016 | 32989.8 |
2017 | 34011.0 |
2018 | 36956.4 |
2019 | 40156.8 |
2020 | 42400.8 |
2021 | 44524.8 |
2022 | 46382.4 |
五、2016年1月1日前(2008年—2015年)实施的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居民;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或剩余耕地人均面积不足0.3亩的承包户成员;持有被征地农民登记证的在册农村居民。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补贴标准、补贴支付方式按以下办法执行。
1、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政策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补贴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按其实际缴费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补贴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统一将享受财政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数据传送给县财政、国土和征地部门,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后,按规定时间到县征迁中心办理领取财政补贴手续。
2、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规定的保障条件但未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待其达到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由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享受财政补贴的,享受补贴金额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待其达到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对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至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补贴金额等于或高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再加发养老保险补贴。
三江侗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