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来源: 县卫计局  |   发布日期: 2017-11-0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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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算编制文件依据(财政补助原则与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 (桂财社〔200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

  1、补助原则:一是保证政府履行职责的原则。保证政府对卫生计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计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政府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三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区域卫计规划,优化卫计资源配置,促进卫计事业协调发展。四是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计事务、行使卫计监督执法工作,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部门预算、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3、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计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定额核定;卫生计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照执法监督需要和项目论证意见核定。

  4、政府补助的监督管理:卫生和计生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财政部门和卫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4]18号):

  1、明确责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农村卫生工作是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2004年起,各级人民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2、规范农村卫生经费补助范围和内容,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卫生支农。

  (1)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2)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和计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三)公共卫生和计生机构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1、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经费

  (1)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和计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当地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疾病流行等情况,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和计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其公务和业务经费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及其所承担的工作量核定。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要合理安排。

  (3)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合理安排经费。

  (4)自治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自治区财政承担全区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5)自治区财政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2、卫生监督经费

  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照执法监督需要和项目论证意见核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卫生执法办案所需经费。派驻或者委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其公务费给予合理补助。

  3、乡村医生和民办卫生和计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1)乡村医生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按政策规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卫生院按《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考核办法》进行审核发放。

  (2)民办卫生和计生机构或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4、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1)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合理确定政府举办的卫生和计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订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基本功能和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全自治区要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建设、改造和更新任务,达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2)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县级计划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分别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3)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人才培养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支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县级财政支出项目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给予安排。

  (4)对财政比较困难地区的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按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和实际工作量核定,并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防保工作的乡村医生按规定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月,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涉及卫生和计生的主要政策法规:《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我县财政对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具体实行的财政补助办法和预算评价     (一)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人口计生、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挂钩”管理,未能综合利用其组织的收入。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计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定额核定。

  2、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机构经费:机构收取的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回拨单位使用,并不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不实行项目管理。人员经费财政按单位编制数内全额财政拨款方法核定,另对农村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县财政另行补助,并预留机动经费。

  3、全县基本医疗服务单位经费。2017年财政对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助以2015年补助为准,实行差额定额补助(按工资总额的50%比例)。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差额补助(月按工资总额的50%比例预付)管理,年度经常性支出不足的,由财政资金弥补,保证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必备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购置由单位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资金安排。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2016年按全县常住人口数人均40元安排资金)。

  三、预算编制重点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工作:落实“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初级卫生保健,强化以鼠疫、霍乱、不明原因发热、肺结核、肺癌、氟中毒等为重点的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提升以母婴保健为核心的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开展以灭鼠、改水、改厕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巩固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健全卫生服务体系。调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深化医疗机构改革,探索营运机制,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做好医改试点县工作,推进国家基本药品制度和基层医疗单位药品零差率制度的全面实施,推进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格卫生“准入”管理和“许可”管理,打击非法行医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化卫生监管、防疫、保健工作,医疗服务质量和初级卫生保健水平提高,法定报告传染病和控制地方病,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努力创建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二)疾病预防控制:一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重点地区重点预防,重点疾病重点防治,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的原则,开展以不明原因发热、人禽流感、鼠疫、霍乱等为重点的防治监测工作,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完善疫情报告网络建设,实行网络直报,建立了重大传染病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及每季度疫情分析会制度。开展甲类传染病监测、结核病控制项目、碘缺乏病及地氟病监测。开展艾滋病防治攻坚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及对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和对艾滋病患者进行干预治疗。实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和处置。二是建立儿童接种证制度,认真实施计划免疫工作,在县城及乡镇所在地以流动儿童免疫接种、规范接种门诊、提高免疫及时率为重点,抓好疫苗接种质量。三是加强卫生监测检验工作。

  (三)妇幼卫生: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严格执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围绕降低两个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而努力工作,以宣传教育、提高住院分娩率入手,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强化台帐管理。通过严格管理,精心指导,强化宣传,规范运作,提高妇幼工作水平。

  (四)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餐饮具抽检,食品抽检;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单位,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医疗卫生单位,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测,监督检查厂矿企业;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水质监测等,监督覆盖率达100%。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二是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多方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全县3镇12乡167个村民委员会,参合率达95%以上。

  (六)爱国卫生运动: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重视爱卫暨“创卫”工作,把环卫整治工作纳入全县重要的督促检查内容,联合城乡清洁工程办将“创卫”职责任务量化、分解到各相关单位。二是重点突出,加大整治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县城环卫大清扫活动,组织专业队伍清理城区下水道、污水沟及河道,强化绿化带的管护。三是加大县城综合整治力度,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占道经营以及其他妨碍市容市貌等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治理。三是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开展卫生知识科普宣传,通过编制印发宣传资料等,对市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和防病知识,并联合教育部门加大对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四是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把“除四害”纳入创卫生县城的重点之一,做到有计划、有经费、有落实。

  (七)红十字会工作:一是利用世界红十字纪念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抽调医护人员在闹市地段开展内科、儿科、妇科、中医等义诊活动,接受义诊、咨询服务。二是向市红会报灾。三是参与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画册及宣传资料。四是开展“关爱生命,关注贫困人群”的博爱捐助活动。

  (八)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组织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组织协调水平,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一是职责落实。县委、县政府与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政府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畜牧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任务分解到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监管到位。二是机制落实。为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县委、县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工作督查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有关工作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三是宣传落实。积极开展大范围、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全力推进宣传教育“进商场、进市场、进学校、进乡村”的四进活动,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深受消费者欢迎。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11月1日《食品卫生法》宣传日,向广大人民群众推广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四是整治落实。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在全县范围内先后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卫生专项整治,国庆、中秋及节假日的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九)乡镇卫生院改革及公立医院改革:根据上级统一布置,对乡镇卫生院和公立医院进行改革。

  (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自治区及柳州市规定开展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2017年按全县常住人口数人均40元安排资金),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给从事防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乡村医生的工作补助。

  (十一)农村卫生基础工程建设:推进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各项工作、县妇保院迁建规划申报工作、120急救中心建设、完成13个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120急救中心周转房建设、15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着重开展创建甲级示范村卫生室活动,完成2010年、2011年下达的160个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十二)农民健康教育:全年放各种宣传资料,深入村、组、户,讲解人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防控知识,加强群众卫生防病意识。

  (十三)医疗管理:第一,严把行医资格审批关。第二,集中检查执法,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质量专项督查。对医疗机构规模、医疗服务范围规范、人力资源建设、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及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医疗机构名称规范均进行审核。

  (十四)医疗信息公示制度与行风建设:将医疗机构定期将服务收费等多项热点信息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让患者放心检查、放心治疗、放心用药,优化卫生部门形象。继续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医院进一步完善挂牌上岗制、住院费用清单制、门诊费用查询制、病人选择医生制、岗位责任及分级奖惩制,医疗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

  四、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1、单位人员及机构设置情况:卫生和计生局属国家行政机关,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负责全县医疗卫生和计生管理工作。

  (1)单位行政人员17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5人,纪检组长1人,计生协会全长1人,副调研员4人,主任科员2人,副主任科员1人,行政工勤高工1人,聘请专职司机1人。

  (2)事业参公人员4人,其中:科员4人。

  (3)事业人员25人,其中: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16人,事业工勤中工1人、事业工勤高工1人、科员4人、办事员1人。

  2、机构设置情况:

  (1)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

  内设15个股室:1、办公室,2、人事股,3、规划信息考核股,4、财务股,5、行政审批法规股,6、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7、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8、疾病预防控制股,9、应急股,10、医政医管股,11、中医药管理股,12、基层卫生股,13、妇幼健康科技服务股,14、党办纪检宣教股,15、项目办。

  (2)事业单位5个:①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②计划生育协会,③流动人口管理站,④“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⑤县计生站。

  2、单位编制和人员情况

  (1)行政单位编制和人员情况。编制数18人。其中:行政编制16人(公务员16人),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人。在职17人,其中:公务员15人(副调研员4人,正科3人、主任科员2人、副科5人、副主任科员1人。)、行政工勤人员1人(高工1人),聘用人员1人(专职司机人员1人)。退休人员15人(离休2人,行政退休13人)。

  (2)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情况。

  ①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事业人员编制2人,在职人员1人(中级1人);

  ②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参公人员编制6人,事业参公在职人员4人,其中:科员4人;

  

  ③流动人口管理站:事业人员编制3人,在职人员3人,其中:科员2人,工勤高工1人;

  ④“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事业人员编制3人,在职人员2人,其中:科员1人,办事员1人;

  ⑤县计生站:事业人员编制20人,在职人员18人,其中:中级1人,初级16人;工勤人员1人,事业退休7人。

  (二)单位资产状况

  1、办公用房:三江县古宜悦江路1号公共卫生服务综合楼办公用房1306.5平方米。

  2、交通工具:车辆1辆。

  、2010年11月购入桂BSW806上海大众斯科达SVW7189BJD小轿车。

  3、办公设备:1.5匹空调机9台,台式电脑10台,笔记本电脑账面5台、照明灯50盏,饮水机8个,打印机13台(喷墨打印机5台、激光打印机6台、针式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扫描仪1台,碎纸机1台,电扇23台、空调机9台,投影仪1台,数码相机2台,摄像机1台,电视机1台。

  4、办公家具:办公桌椅18套、办公文柜30组、办公沙发(茶几)4套、办公电脑桌椅18套、办公会议室桌椅35套。

  5、信息化建设:宽带网络。

  6、账户情况:单位开设银行账户3个。户名:三江县卫生局。

  一是155101040003856(农行、基本账户)机构运行经费核算,

  二是155101040009226(农行、其他账户)国债项目资金核算。

  7、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利用情况:

  (1)办公业务用房260.79万元,其中:河西桥西北4号行政办公楼1栋,面积429平方米,账面价值18.5万元,行政办公会议楼1栋,面积373平方米,账面价值9万元;河东江岸丽苑小区上游白石寨旁新址公共卫生服务综合楼面积1306平方米,价值233.29万元。

  (2)公务用车5部,账面价值39万元。蓝鸟风神轿车账面价值22万元,已用6年,大众斯科达轿车账面价值17万,已用3年。

  (3)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账面价值14.6万元,2005年购入四台长城笔记本电脑已损坏无法使用,其他都能正常使用。

  (4)办公桌椅、文柜等家具类资产账面价值2.6万元。

  (三)单位基本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3)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4)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和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县无偿献血工作。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10)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1)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2)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3)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4)指导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5)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16)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7)承办县人民政府、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单位当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依法行政,保持打击“两非”高压态势;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提升均等服务水平;全面开展数据清查,完善人口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组织开展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查漏补缺;积极推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继续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认真做好免疫规划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加大卫生监管力度,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红十字会救灾备灾工作;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推进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工作和其他卫生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

  2、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1)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是加快推进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建设进度;二是抓好续建项目,加快公租房建设和所有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卫生院医技楼工程进度。三是积极申报2017年卫生计生项目及“十三五”规划建设项目。

  (2)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综合性医改工作,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是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和加强我县医联体之间的技术交流、人才流动与双向转诊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广便民惠民服务措施。

  (3)认真做好2017年新农合工作。按照区、市工作部署,在2017年2月底完成农民参加新农合手续和收费工作,参合率继续保持达到95%以上。完善新农合监督管理和优化报账流程,确保参合农村居民最大化受益和资金安全。

  (4)完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继续抓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抓扩大免疫规划和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基础五苗接种率要达到95%以上,年内无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继续抓好妇幼保健各项工作,落实医改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推进免费婚前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及产前筛查工作,巩固母婴健康成果,确保全县住院分娩达95%以上、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率达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率控制在1‰以下。继续实施增补叶酸和两筛项目,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

  (6)加大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公共卫生场所、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经常性监督和专项整治,辖区内公共卫生场所监督和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100%,确保全县无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7)继续加大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市场管理工作。严格整治和规范医疗市场的管理,依法打击“两非”违规行为。继续开展“优质护理”和“三好一满意”活动,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

  (8)继续强化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坚持宣传普及计生政策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引导群众自觉实施计划生育。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确实抓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狠抓计生工作落实,确保完成2017年度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任务。

  (10)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和优惠政策,引进、招聘高技术、高学历医疗卫生计生人才;做好2017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人才直接聘用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卫生计生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11)深入开展医德医风建设活动,促进行风作风明显好转。继续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和加强明察暗访力度,确保全县医疗卫生系统把国家卫计委行风建设“九不准”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理疗卫生计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编制收支预算的文件依据: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文件依据:

  1、《关于加强农村巡回医疗车等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卫办[2004]77号);

  2、《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桂老通字[2011]21号);

  3、2016年10月份人事调资表(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三政办发[2003]35号);

  3、《柳州市贫困县九年义务教育农村学生免费午餐制度》;

  4、桂发改[2014]9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2、桂发改[2015]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桂财综[2013]56号《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的通知》、2010-2011年行政村甲级卫生所设施建设任务160个(三财政 [2010]271号、三财政 [2011]271号);

  5、《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待遇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14号)、《关于调整我县村级免疫规划和妇幼保健工作专职人员的通知》(三卫疾控[2009]15号);

  7、《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全爱卫发[2015]1号)》、《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通知(全爱卫发[2015]1号)》、关于做好2016年卫生村、卫生镇、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柳爱卫会[2015]18号)、关于柳州市2016年卫生创建复审工作的通知(柳爱卫会[2015]19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国爱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4号);

  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07号)。

  10、三江县公共卫生服务综合楼财务决算书、河西办公楼出租合同。

  1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三江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发民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三卫发[2015]1号)

  12、1、桂发改[2014]9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2、桂发改[2015]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13、《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议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办 发改委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新机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

  14、《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5]164号)。

  15、桂财社[2015]167号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自治区基层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用于2016年村医养老生活补助)。

  16、桂财社[2015]171号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17、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计委<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计划生育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5]216号)精神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提前下达我县计计划生育补助资金304.68万元。

  18、桂政发{2007]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19、《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法[2013]168号)。

  20、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桂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提出实施意见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柳发[2007]13号。

  21、桂财教[2012]164号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务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区承的地方配套资金20%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

  22、三政函[2014]91号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补助经费安排:按各乡入库资金铁10%追加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调剂补助经费)。

  2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09]18号)。

  六、卫生局预算收支情况

  (一)部门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预算总收入372206819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55187540元,转移性收入43538100元(上级财政补助收入43538100元)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269809203元。

  (二)部门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总支出预算372206819元。其中:基本支出222795461元(工资福利支出155969202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629924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196335元、),项目支出149411358元,部门收支平衡。

  1、基本支出222795461元。

  (1)工资福利支出155969202元

  ①基本工资22763024元

  ②津贴补贴18804475元

  1)边远山区津贴2497650元

  2)民族地区补助88740元

  3)特殊岗位津贴1233360元

  4)教护龄津贴14886元

  5)教护10%津贴672207元

  6)工作性津贴248604元

  7)生活性补贴372936元

  8)绩效工资12748114元

  ③奖金24869953元

  ④社会保障缴费68905322元

  1)基本医疗保险56316007元

  2)大额医疗保险59328元

  3)养老保险8755549

  4)失业保险340062元

  5)工伤险173251元

  6)生育保险124199元

  7)职业年金3136926元

  ⑤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0656428

  1)聘用人员经费20046428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52629924元

  定额公用经费25553637元

  1)办公费917343元

  2)印刷费313627元

  3)水费392755元

  4)电费2169218元

  5)邮电费340267元

  6)物业管理费579200元

  7)差旅费1146594元

  8)维修(护)费)2065333元

  9)会议费50550元

  10)培训费326667元

  11)公务接待费227564元

  12)劳务费23800元

  13)福利费685750元

  1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000元

  15)其他16234969元

  ②工会经费498711元

  ③车辆经费487176元

  ④公务交通补贴250800元

  ⑤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39600元

  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5800000元

  (3)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14196335元。

  离休费118924元

  ②退休费8259097元

  ③离退休慰问金144100元

  ④离退休干部生活补助3738元

  ⑤遗属生活补助143910元

  ⑥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5350425元

  ⑦在职公务员医疗补助109595元

  ⑧退休公务员医疗补助46346元

  ⑨离退人员医疗补助500元

  ⑩独生子女保健费8900元

  ⑾其他人员生活补助3600元

  2、项目支出元

  (1)、三江侗族自治县卫生计划生育局41556300元

  1)药具专项业务费10000元

  2)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费(非税)310000元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费30000元

  4)义务教育免费午餐食堂卫生检查专项经费8000元

  5)卫生项目工作推进与督导及卫生专项使用、管理检查专项经费24000元

  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级配套资金54000元

  7)妇幼、计免健康惠农政策宣传经费10000元

  8)城乡整洁、创卫行动专项宣传经费10000元

  9)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督导专项经费12000元

  10)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县级配套经费236700元

  11)卫生计生部门人员考试录用专项经费50000元

  12)桂财社[2016]159号提前下达计划生育事业补助资金1410800元

  13)桂财社[2016]143号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桂财社[2017]143号)3146700元

  14)桂财社[2016]157号提前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专项1236700元

  15)桂财社[2016]141号提前下达中央财政计划生育补助资金647200元

  16)桂财社[2016]145号提前下达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4612400元

  17)桂财社[2016]156号提前下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取消药品加成补偿专项489700元

  18)桂财社[2016]157号提前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专项9360000元

  19)计生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县级配套资金119400元

  20)桂财社[2016]162号提前下达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治区1979900元

  21)桂财社[2016]140号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基本药物补助资金4709000元

  22)桂财社[2016]142号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10848500元

  23)柳发[2007]13号新机制奖励项目50000元

  24)桂财社[2016]158号提前下达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补助资金-支援乡镇卫生院资金78000元

  25)广西奖扶县级配套经费153600元

  26)桂财社[2016]157号提前下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补助专项17101000元

  27)诚信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及“三项建设”62500

  28)三江县计生奖励扶助项目141200元

  29)桂财社[2016]163号提前下达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艾滋病防治专项-自治区55000

  (2)三江县红十字会13500元

  1)灾情救助专项工作经费13500元

  (3)三江卫校20000元

  1)医疗安全及质量管理经费20000元

  (4)三江侗族自治县卫生监督所519479元

  1)全县生活饮用水检查、整洁及检测专项10000元

  2)全县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生活饮用水、集中消毒餐具、医疗机构消毒卫生监督抽样检查专项160000元

  3)全县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所、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监督检查专项8000元

  4)全县打击非法行医和采供血专项整治项目8000元

  5)全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与整治项目8000元

  6)全县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10000元

  7)全县消毒产品、涉嫌专项监督检查与整治项目5000元

  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工作项目8000元

  9)卫生执法培训项目5200元

  10)卫生执法服装购置费13004元

  11)全县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专项7000元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10000元

  13)安全产生检查、排查与整治专项10000元

  14)全县学校(非九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幼儿园)卫生检查与整治项目10000元

  15)上年结转-上级结转247275元

  (5)三江侗族自治县疾病预付控制中心1062009元

  1)传染病日常防治经费10000元

  2)国家疫免规划项目100000元

  3)基本公共卫生督导工作经费30000元

  4)卫生疾控惠民政策宣传经费10000元

  5)麻风病防治9240元

  6)结核病房子10000

  7)麻疹防控项目10000

  8)艾滋病防治10000元

  9)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项目12000元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10000元

  11)疟疾防控经费10000元

  12)职业病防治5000元

  13)碘缺乏病防治10000元

  14)手足口病防治10000元

  15)一次性项目518769

  16)疾控机构卫生应急设备装备购置80000元

  17)上年结转桂财社[2014]250号426728元

  18)偿还攻击金融组织贷款36141元

  19)桂财社[2016]163号提前下达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重大疾病预防及卫生监测专项和结核病防治专项170400元

  20)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102500元

  (6)三江侗族自治县妇保院12764524元

  1)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补助1829元

  2)降消项目县级配套经费200000元

  3)免费婚前医学检查128000元

  4)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40700元

  5)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县级部分)200100元

  (7)三江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5450600元

  1)三江县中医医院河东新院建设贷款贴息(2017.9.28到期)480000元

  2)县级配套公立医院零销售药品补助85600元

  3)银行贷款利息500000元

  4)北欧银行贷款(设备购置)500000元

  5)医疗设备购置2055000元

  6)一次性项目1830000元

  7)桂财社[2016]131号提前下达中央补助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830000元

  8)桂财社[2016]163号提前下达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中医药发展专项1000000元

  (8)三江侗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46417894元

  1)经常性项目39284094元

  2)一次性项目6773800元

  3)跨年度项目360000元

  (三)国库支付管理情况。

  (1)个人报酬和生活费部分支付方式。财政支付中心根据编委办核定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依据人事和财政预算、业务股核实的工资标准和清理的津贴补贴标准,直接支付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职工生活费入职工开设的银行账户。年终一次性奖励根据人事部门的年度考核结果,国库支付至个人账户。

  (2)财政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指标。一是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的社会保障费;二是财政统一集中支付在职和退休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直接支付至医保中心);三是财政统一集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补助;四是按规定提取工会,并由县总工会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至县总工会)。

  (3)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代扣事项。一是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2%部分;二是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8%部分;三是在职职工职业年金个人缴纳的4%部分;四是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12%部分;五是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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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三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 2017-11-06 09:03

来源: 县卫计局

  一、预算编制文件依据(财政补助原则与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 (桂财社〔200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

  1、补助原则:一是保证政府履行职责的原则。保证政府对卫生计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计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政府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三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区域卫计规划,优化卫计资源配置,促进卫计事业协调发展。四是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计事务、行使卫计监督执法工作,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部门预算、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3、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计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定额核定;卫生计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照执法监督需要和项目论证意见核定。

  4、政府补助的监督管理:卫生和计生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财政部门和卫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4]18号):

  1、明确责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农村卫生工作是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2004年起,各级人民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2、规范农村卫生经费补助范围和内容,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卫生支农。

  (1)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2)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和计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三)公共卫生和计生机构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1、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经费

  (1)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和计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当地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疾病流行等情况,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和计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其公务和业务经费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及其所承担的工作量核定。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要合理安排。

  (3)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合理安排经费。

  (4)自治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自治区财政承担全区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5)自治区财政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2、卫生监督经费

  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照执法监督需要和项目论证意见核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卫生执法办案所需经费。派驻或者委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其公务费给予合理补助。

  3、乡村医生和民办卫生和计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1)乡村医生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按政策规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卫生院按《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考核办法》进行审核发放。

  (2)民办卫生和计生机构或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4、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1)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合理确定政府举办的卫生和计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订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基本功能和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全自治区要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建设、改造和更新任务,达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2)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县级计划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分别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3)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人才培养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支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县级财政支出项目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给予安排。

  (4)对财政比较困难地区的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按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和实际工作量核定,并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防保工作的乡村医生按规定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月,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涉及卫生和计生的主要政策法规:《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我县财政对农村卫生和计生机构具体实行的财政补助办法和预算评价     (一)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人口计生、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挂钩”管理,未能综合利用其组织的收入。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计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定额核定。

  2、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机构经费:机构收取的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回拨单位使用,并不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不实行项目管理。人员经费财政按单位编制数内全额财政拨款方法核定,另对农村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县财政另行补助,并预留机动经费。

  3、全县基本医疗服务单位经费。2017年财政对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助以2015年补助为准,实行差额定额补助(按工资总额的50%比例)。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差额补助(月按工资总额的50%比例预付)管理,年度经常性支出不足的,由财政资金弥补,保证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必备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购置由单位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资金安排。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2016年按全县常住人口数人均40元安排资金)。

  三、预算编制重点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工作:落实“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初级卫生保健,强化以鼠疫、霍乱、不明原因发热、肺结核、肺癌、氟中毒等为重点的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提升以母婴保健为核心的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开展以灭鼠、改水、改厕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巩固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健全卫生服务体系。调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深化医疗机构改革,探索营运机制,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做好医改试点县工作,推进国家基本药品制度和基层医疗单位药品零差率制度的全面实施,推进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格卫生“准入”管理和“许可”管理,打击非法行医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强化卫生监管、防疫、保健工作,医疗服务质量和初级卫生保健水平提高,法定报告传染病和控制地方病,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努力创建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二)疾病预防控制:一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重点地区重点预防,重点疾病重点防治,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的原则,开展以不明原因发热、人禽流感、鼠疫、霍乱等为重点的防治监测工作,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完善疫情报告网络建设,实行网络直报,建立了重大传染病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及每季度疫情分析会制度。开展甲类传染病监测、结核病控制项目、碘缺乏病及地氟病监测。开展艾滋病防治攻坚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及对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和对艾滋病患者进行干预治疗。实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和处置。二是建立儿童接种证制度,认真实施计划免疫工作,在县城及乡镇所在地以流动儿童免疫接种、规范接种门诊、提高免疫及时率为重点,抓好疫苗接种质量。三是加强卫生监测检验工作。

  (三)妇幼卫生: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严格执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围绕降低两个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而努力工作,以宣传教育、提高住院分娩率入手,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强化台帐管理。通过严格管理,精心指导,强化宣传,规范运作,提高妇幼工作水平。

  (四)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餐饮具抽检,食品抽检;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单位,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医疗卫生单位,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测,监督检查厂矿企业;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水质监测等,监督覆盖率达100%。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二是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多方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全县3镇12乡167个村民委员会,参合率达95%以上。

  (六)爱国卫生运动: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重视爱卫暨“创卫”工作,把环卫整治工作纳入全县重要的督促检查内容,联合城乡清洁工程办将“创卫”职责任务量化、分解到各相关单位。二是重点突出,加大整治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县城环卫大清扫活动,组织专业队伍清理城区下水道、污水沟及河道,强化绿化带的管护。三是加大县城综合整治力度,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占道经营以及其他妨碍市容市貌等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治理。三是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开展卫生知识科普宣传,通过编制印发宣传资料等,对市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和防病知识,并联合教育部门加大对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四是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把“除四害”纳入创卫生县城的重点之一,做到有计划、有经费、有落实。

  (七)红十字会工作:一是利用世界红十字纪念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抽调医护人员在闹市地段开展内科、儿科、妇科、中医等义诊活动,接受义诊、咨询服务。二是向市红会报灾。三是参与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画册及宣传资料。四是开展“关爱生命,关注贫困人群”的博爱捐助活动。

  (八)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组织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组织协调水平,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一是职责落实。县委、县政府与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政府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畜牧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任务分解到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监管到位。二是机制落实。为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县委、县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工作督查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有关工作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三是宣传落实。积极开展大范围、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全力推进宣传教育“进商场、进市场、进学校、进乡村”的四进活动,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深受消费者欢迎。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11月1日《食品卫生法》宣传日,向广大人民群众推广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四是整治落实。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在全县范围内先后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卫生专项整治,国庆、中秋及节假日的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九)乡镇卫生院改革及公立医院改革:根据上级统一布置,对乡镇卫生院和公立医院进行改革。

  (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自治区及柳州市规定开展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2017年按全县常住人口数人均40元安排资金),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给从事防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乡村医生的工作补助。

  (十一)农村卫生基础工程建设:推进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各项工作、县妇保院迁建规划申报工作、120急救中心建设、完成13个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120急救中心周转房建设、15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着重开展创建甲级示范村卫生室活动,完成2010年、2011年下达的160个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十二)农民健康教育:全年放各种宣传资料,深入村、组、户,讲解人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防控知识,加强群众卫生防病意识。

  (十三)医疗管理:第一,严把行医资格审批关。第二,集中检查执法,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质量专项督查。对医疗机构规模、医疗服务范围规范、人力资源建设、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及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医疗机构名称规范均进行审核。

  (十四)医疗信息公示制度与行风建设:将医疗机构定期将服务收费等多项热点信息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让患者放心检查、放心治疗、放心用药,优化卫生部门形象。继续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医院进一步完善挂牌上岗制、住院费用清单制、门诊费用查询制、病人选择医生制、岗位责任及分级奖惩制,医疗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

  四、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1、单位人员及机构设置情况:卫生和计生局属国家行政机关,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负责全县医疗卫生和计生管理工作。

  (1)单位行政人员17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5人,纪检组长1人,计生协会全长1人,副调研员4人,主任科员2人,副主任科员1人,行政工勤高工1人,聘请专职司机1人。

  (2)事业参公人员4人,其中:科员4人。

  (3)事业人员25人,其中: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16人,事业工勤中工1人、事业工勤高工1人、科员4人、办事员1人。

  2、机构设置情况:

  (1)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

  内设15个股室:1、办公室,2、人事股,3、规划信息考核股,4、财务股,5、行政审批法规股,6、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7、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8、疾病预防控制股,9、应急股,10、医政医管股,11、中医药管理股,12、基层卫生股,13、妇幼健康科技服务股,14、党办纪检宣教股,15、项目办。

  (2)事业单位5个:①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②计划生育协会,③流动人口管理站,④“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⑤县计生站。

  2、单位编制和人员情况

  (1)行政单位编制和人员情况。编制数18人。其中:行政编制16人(公务员16人),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人。在职17人,其中:公务员15人(副调研员4人,正科3人、主任科员2人、副科5人、副主任科员1人。)、行政工勤人员1人(高工1人),聘用人员1人(专职司机人员1人)。退休人员15人(离休2人,行政退休13人)。

  (2)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情况。

  ①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事业人员编制2人,在职人员1人(中级1人);

  ②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参公人员编制6人,事业参公在职人员4人,其中:科员4人;

  

  ③流动人口管理站:事业人员编制3人,在职人员3人,其中:科员2人,工勤高工1人;

  ④“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事业人员编制3人,在职人员2人,其中:科员1人,办事员1人;

  ⑤县计生站:事业人员编制20人,在职人员18人,其中:中级1人,初级16人;工勤人员1人,事业退休7人。

  (二)单位资产状况

  1、办公用房:三江县古宜悦江路1号公共卫生服务综合楼办公用房1306.5平方米。

  2、交通工具:车辆1辆。

  、2010年11月购入桂BSW806上海大众斯科达SVW7189BJD小轿车。

  3、办公设备:1.5匹空调机9台,台式电脑10台,笔记本电脑账面5台、照明灯50盏,饮水机8个,打印机13台(喷墨打印机5台、激光打印机6台、针式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扫描仪1台,碎纸机1台,电扇23台、空调机9台,投影仪1台,数码相机2台,摄像机1台,电视机1台。

  4、办公家具:办公桌椅18套、办公文柜30组、办公沙发(茶几)4套、办公电脑桌椅18套、办公会议室桌椅35套。

  5、信息化建设:宽带网络。

  6、账户情况:单位开设银行账户3个。户名:三江县卫生局。

  一是155101040003856(农行、基本账户)机构运行经费核算,

  二是155101040009226(农行、其他账户)国债项目资金核算。

  7、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利用情况:

  (1)办公业务用房260.79万元,其中:河西桥西北4号行政办公楼1栋,面积429平方米,账面价值18.5万元,行政办公会议楼1栋,面积373平方米,账面价值9万元;河东江岸丽苑小区上游白石寨旁新址公共卫生服务综合楼面积1306平方米,价值233.29万元。

  (2)公务用车5部,账面价值39万元。蓝鸟风神轿车账面价值22万元,已用6年,大众斯科达轿车账面价值17万,已用3年。

  (3)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账面价值14.6万元,2005年购入四台长城笔记本电脑已损坏无法使用,其他都能正常使用。

  (4)办公桌椅、文柜等家具类资产账面价值2.6万元。

  (三)单位基本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3)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4)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和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县无偿献血工作。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10)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1)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2)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3)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4)指导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5)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16)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7)承办县人民政府、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单位当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依法行政,保持打击“两非”高压态势;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提升均等服务水平;全面开展数据清查,完善人口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组织开展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查漏补缺;积极推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继续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认真做好免疫规划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加大卫生监管力度,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红十字会救灾备灾工作;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推进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工作和其他卫生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

  2、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1)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是加快推进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建设进度;二是抓好续建项目,加快公租房建设和所有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卫生院医技楼工程进度。三是积极申报2017年卫生计生项目及“十三五”规划建设项目。

  (2)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综合性医改工作,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是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和加强我县医联体之间的技术交流、人才流动与双向转诊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广便民惠民服务措施。

  (3)认真做好2017年新农合工作。按照区、市工作部署,在2017年2月底完成农民参加新农合手续和收费工作,参合率继续保持达到95%以上。完善新农合监督管理和优化报账流程,确保参合农村居民最大化受益和资金安全。

  (4)完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继续抓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抓扩大免疫规划和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基础五苗接种率要达到95%以上,年内无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继续抓好妇幼保健各项工作,落实医改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推进免费婚前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及产前筛查工作,巩固母婴健康成果,确保全县住院分娩达95%以上、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率达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率控制在1‰以下。继续实施增补叶酸和两筛项目,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

  (6)加大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公共卫生场所、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经常性监督和专项整治,辖区内公共卫生场所监督和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100%,确保全县无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7)继续加大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市场管理工作。严格整治和规范医疗市场的管理,依法打击“两非”违规行为。继续开展“优质护理”和“三好一满意”活动,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

  (8)继续强化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坚持宣传普及计生政策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引导群众自觉实施计划生育。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确实抓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狠抓计生工作落实,确保完成2017年度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任务。

  (10)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和优惠政策,引进、招聘高技术、高学历医疗卫生计生人才;做好2017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人才直接聘用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卫生计生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11)深入开展医德医风建设活动,促进行风作风明显好转。继续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和加强明察暗访力度,确保全县医疗卫生系统把国家卫计委行风建设“九不准”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理疗卫生计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编制收支预算的文件依据: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文件依据:

  1、《关于加强农村巡回医疗车等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卫办[2004]77号);

  2、《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桂老通字[2011]21号);

  3、2016年10月份人事调资表(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三政办发[2003]35号);

  3、《柳州市贫困县九年义务教育农村学生免费午餐制度》;

  4、桂发改[2014]9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2、桂发改[2015]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桂财综[2013]56号《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的通知》、2010-2011年行政村甲级卫生所设施建设任务160个(三财政 [2010]271号、三财政 [2011]271号);

  5、《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待遇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14号)、《关于调整我县村级免疫规划和妇幼保健工作专职人员的通知》(三卫疾控[2009]15号);

  7、《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全爱卫发[2015]1号)》、《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通知(全爱卫发[2015]1号)》、关于做好2016年卫生村、卫生镇、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柳爱卫会[2015]18号)、关于柳州市2016年卫生创建复审工作的通知(柳爱卫会[2015]19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国爱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4号);

  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07号)。

  10、三江县公共卫生服务综合楼财务决算书、河西办公楼出租合同。

  1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三江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发民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三卫发[2015]1号)

  12、1、桂发改[2014]9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2、桂发改[2015]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13、《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议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办 发改委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新机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

  14、《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5]164号)。

  15、桂财社[2015]167号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自治区基层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用于2016年村医养老生活补助)。

  16、桂财社[2015]171号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17、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计委<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计划生育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5]216号)精神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提前下达我县计计划生育补助资金304.68万元。

  18、桂政发{2007]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19、《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法[2013]168号)。

  20、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桂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提出实施意见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柳发[2007]13号。

  21、桂财教[2012]164号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务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区承的地方配套资金20%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

  22、三政函[2014]91号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补助经费安排:按各乡入库资金铁10%追加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调剂补助经费)。

  2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09]18号)。

  六、卫生局预算收支情况

  (一)部门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预算总收入372206819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55187540元,转移性收入43538100元(上级财政补助收入43538100元)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269809203元。

  (二)部门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总支出预算372206819元。其中:基本支出222795461元(工资福利支出155969202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629924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196335元、),项目支出149411358元,部门收支平衡。

  1、基本支出222795461元。

  (1)工资福利支出155969202元

  ①基本工资22763024元

  ②津贴补贴18804475元

  1)边远山区津贴2497650元

  2)民族地区补助88740元

  3)特殊岗位津贴1233360元

  4)教护龄津贴14886元

  5)教护10%津贴672207元

  6)工作性津贴248604元

  7)生活性补贴372936元

  8)绩效工资12748114元

  ③奖金24869953元

  ④社会保障缴费68905322元

  1)基本医疗保险56316007元

  2)大额医疗保险59328元

  3)养老保险8755549

  4)失业保险340062元

  5)工伤险173251元

  6)生育保险124199元

  7)职业年金3136926元

  ⑤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0656428

  1)聘用人员经费20046428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52629924元

  定额公用经费25553637元

  1)办公费917343元

  2)印刷费313627元

  3)水费392755元

  4)电费2169218元

  5)邮电费340267元

  6)物业管理费579200元

  7)差旅费1146594元

  8)维修(护)费)2065333元

  9)会议费50550元

  10)培训费326667元

  11)公务接待费227564元

  12)劳务费23800元

  13)福利费685750元

  1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000元

  15)其他16234969元

  ②工会经费498711元

  ③车辆经费487176元

  ④公务交通补贴250800元

  ⑤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39600元

  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5800000元

  (3)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14196335元。

  离休费118924元

  ②退休费8259097元

  ③离退休慰问金144100元

  ④离退休干部生活补助3738元

  ⑤遗属生活补助143910元

  ⑥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5350425元

  ⑦在职公务员医疗补助109595元

  ⑧退休公务员医疗补助46346元

  ⑨离退人员医疗补助500元

  ⑩独生子女保健费8900元

  ⑾其他人员生活补助3600元

  2、项目支出元

  (1)、三江侗族自治县卫生计划生育局41556300元

  1)药具专项业务费10000元

  2)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费(非税)310000元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费30000元

  4)义务教育免费午餐食堂卫生检查专项经费8000元

  5)卫生项目工作推进与督导及卫生专项使用、管理检查专项经费24000元

  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级配套资金54000元

  7)妇幼、计免健康惠农政策宣传经费10000元

  8)城乡整洁、创卫行动专项宣传经费10000元

  9)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督导专项经费12000元

  10)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县级配套经费236700元

  11)卫生计生部门人员考试录用专项经费50000元

  12)桂财社[2016]159号提前下达计划生育事业补助资金1410800元

  13)桂财社[2016]143号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桂财社[2017]143号)3146700元

  14)桂财社[2016]157号提前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专项1236700元

  15)桂财社[2016]141号提前下达中央财政计划生育补助资金647200元

  16)桂财社[2016]145号提前下达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4612400元

  17)桂财社[2016]156号提前下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取消药品加成补偿专项489700元

  18)桂财社[2016]157号提前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专项9360000元

  19)计生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县级配套资金119400元

  20)桂财社[2016]162号提前下达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治区1979900元

  21)桂财社[2016]140号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基本药物补助资金4709000元

  22)桂财社[2016]142号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10848500元

  23)柳发[2007]13号新机制奖励项目50000元

  24)桂财社[2016]158号提前下达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补助资金-支援乡镇卫生院资金78000元

  25)广西奖扶县级配套经费153600元

  26)桂财社[2016]157号提前下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补助专项17101000元

  27)诚信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及“三项建设”62500

  28)三江县计生奖励扶助项目141200元

  29)桂财社[2016]163号提前下达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艾滋病防治专项-自治区55000

  (2)三江县红十字会13500元

  1)灾情救助专项工作经费13500元

  (3)三江卫校20000元

  1)医疗安全及质量管理经费20000元

  (4)三江侗族自治县卫生监督所519479元

  1)全县生活饮用水检查、整洁及检测专项10000元

  2)全县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生活饮用水、集中消毒餐具、医疗机构消毒卫生监督抽样检查专项160000元

  3)全县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所、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监督检查专项8000元

  4)全县打击非法行医和采供血专项整治项目8000元

  5)全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与整治项目8000元

  6)全县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10000元

  7)全县消毒产品、涉嫌专项监督检查与整治项目5000元

  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工作项目8000元

  9)卫生执法培训项目5200元

  10)卫生执法服装购置费13004元

  11)全县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专项7000元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10000元

  13)安全产生检查、排查与整治专项10000元

  14)全县学校(非九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幼儿园)卫生检查与整治项目10000元

  15)上年结转-上级结转247275元

  (5)三江侗族自治县疾病预付控制中心1062009元

  1)传染病日常防治经费10000元

  2)国家疫免规划项目100000元

  3)基本公共卫生督导工作经费30000元

  4)卫生疾控惠民政策宣传经费10000元

  5)麻风病防治9240元

  6)结核病房子10000

  7)麻疹防控项目10000

  8)艾滋病防治10000元

  9)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项目12000元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10000元

  11)疟疾防控经费10000元

  12)职业病防治5000元

  13)碘缺乏病防治10000元

  14)手足口病防治10000元

  15)一次性项目518769

  16)疾控机构卫生应急设备装备购置80000元

  17)上年结转桂财社[2014]250号426728元

  18)偿还攻击金融组织贷款36141元

  19)桂财社[2016]163号提前下达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重大疾病预防及卫生监测专项和结核病防治专项170400元

  20)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102500元

  (6)三江侗族自治县妇保院12764524元

  1)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补助1829元

  2)降消项目县级配套经费200000元

  3)免费婚前医学检查128000元

  4)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40700元

  5)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县级部分)200100元

  (7)三江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5450600元

  1)三江县中医医院河东新院建设贷款贴息(2017.9.28到期)480000元

  2)县级配套公立医院零销售药品补助85600元

  3)银行贷款利息500000元

  4)北欧银行贷款(设备购置)500000元

  5)医疗设备购置2055000元

  6)一次性项目1830000元

  7)桂财社[2016]131号提前下达中央补助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830000元

  8)桂财社[2016]163号提前下达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中医药发展专项1000000元

  (8)三江侗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46417894元

  1)经常性项目39284094元

  2)一次性项目6773800元

  3)跨年度项目360000元

  (三)国库支付管理情况。

  (1)个人报酬和生活费部分支付方式。财政支付中心根据编委办核定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依据人事和财政预算、业务股核实的工资标准和清理的津贴补贴标准,直接支付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职工生活费入职工开设的银行账户。年终一次性奖励根据人事部门的年度考核结果,国库支付至个人账户。

  (2)财政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指标。一是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的社会保障费;二是财政统一集中支付在职和退休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直接支付至医保中心);三是财政统一集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补助;四是按规定提取工会,并由县总工会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至县总工会)。

  (3)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代扣事项。一是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2%部分;二是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8%部分;三是在职职工职业年金个人缴纳的4%部分;四是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12%部分;五是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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