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三江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1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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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

地址(厂址):三江县古宜镇雅桂路 邮政编码:54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50xxxxxxxx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2日,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470箱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7440]载明范围。载明范围(280箱/280千克)。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主要负责人侯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CHECxxxx,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2025年1月22日,对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5)执法和工贸15号)一份,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7440]载明范围。

证据三: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主要负责人侯某某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核定储量为280箱/280千克。

证据四:2025年1月22日,对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的《勘验笔录》(三应急勘〔2025〕4号),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7440]载明范围。

证据五:2025年1月21日,对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主要负责人侯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7440]载明范围。                                              

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去指定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3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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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3-10 11:05

来源: 三江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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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

地址(厂址):三江县古宜镇雅桂路 邮政编码:54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50xxxxxxxx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2日,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470箱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7440]载明范围。载明范围(280箱/280千克)。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主要负责人侯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CHECxxxx,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2025年1月22日,对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5)执法和工贸15号)一份,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7440]载明范围。

证据三: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主要负责人侯某某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核定储量为280箱/280千克。

证据四:2025年1月22日,对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的《勘验笔录》(三应急勘〔2025〕4号),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7440]载明范围。

证据五:2025年1月21日,对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主要负责人侯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三江县农发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7440]载明范围。                                              

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去指定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3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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