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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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厂址):三江县同乐乡高培方向 邮政编码:54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阳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1日,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存放629箱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4172]载明范围(260箱/260千克)。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主要负责人阳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5QB3xxxx,证明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主要负责人阳某某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4172]复印件一份,证明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烟花爆竹核定储量为260箱/260千克。
证据三:2025年1月21日,对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的《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5〕执法和工贸12号),证明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4172]载明范围。
证据四:2025年1月21日,对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的《勘验笔录》(三应急勘〔2025〕3号),证明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4172]载明范围。
证据五:2025年1月21日,对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主要负责人阳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三江县同乐乡苗仔烟花爆竹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4172]载明范围。
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3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