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
地址(厂址):三江县良口乡良口村 邮政编码:54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某某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放355箱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5892)载明核定储量180箱/180千克。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DAM3xxxx。证明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编号:(桂)LS〔2024〕05892),证明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180箱/180千克。
证据三:2025年1月14日对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的《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5〕执法和工贸4号),证明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5892)载明核定储量180箱/180千克。
证据四:2025年1月14日对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的《勘验笔录》(三应急勘〔2025〕1号),证明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5892)载明核定储量180箱/180千克。
证据五:2025年1月14日对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主要负责人陆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三江县良口陆顺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5892)载明核定储量180箱/180千克。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71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 年1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