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文综罚字〔2024〕7号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   发布日期: 2024-11-1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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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1: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5Pxxxxx

经营者:荣xx

住所: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2:荣永祥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4年10月16日21时19分至21时50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海宾(20021021009)、陆静(20021021018)到位于三江县古宜镇三江世纪城1号楼三层06-07号商铺的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经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荣永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在大厅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5Pxxxxx),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5间包厢设置有点歌器、显示器、音响、话筒等点唱设备,未发现有消费者正在进行娱乐活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现场负责人出示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以供检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3台点播系统、2台网络多媒体终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2024年10月16日,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7日16时25分至 17时10分,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的经营者荣xx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4年10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文综检(勘)字〔2024〕7号)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材料》10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三)文综保字〔2024〕7号)及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三)文综保告字〔2024〕7号)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调查、取证情况;

2.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荣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经营者荣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复函》1份,证明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7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三)文综罚告字〔2024〕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因该场所主要以烧烤、酒水餐饮服务为主,提供点唱娱乐活动和包厢不另行收费,场所提供点唱娱乐活动是为了引流吸引消费者。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2024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6日结账单,均反映出该场所收入以烧烤、酒水为主,娱乐经营活动的实际收益难以从烧烤、酒水中剥离,无法计算,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为无违法所得。现本局决定,对三江县四季城店(荣永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对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的经营者荣永祥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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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文综罚字〔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11-19 10:57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当事人1: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5Pxxxxx

经营者:荣xx

住所: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2:荣永祥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4年10月16日21时19分至21时50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海宾(20021021009)、陆静(20021021018)到位于三江县古宜镇三江世纪城1号楼三层06-07号商铺的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经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荣永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在大厅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5Pxxxxx),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5间包厢设置有点歌器、显示器、音响、话筒等点唱设备,未发现有消费者正在进行娱乐活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现场负责人出示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以供检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3台点播系统、2台网络多媒体终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2024年10月16日,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7日16时25分至 17时10分,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的经营者荣xx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4年10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文综检(勘)字〔2024〕7号)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材料》10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三)文综保字〔2024〕7号)及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三)文综保告字〔2024〕7号)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调查、取证情况;

2.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荣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经营者荣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复函》1份,证明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7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三)文综罚告字〔2024〕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因该场所主要以烧烤、酒水餐饮服务为主,提供点唱娱乐活动和包厢不另行收费,场所提供点唱娱乐活动是为了引流吸引消费者。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2024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6日结账单,均反映出该场所收入以烧烤、酒水为主,娱乐经营活动的实际收益难以从烧烤、酒水中剥离,无法计算,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为无违法所得。现本局决定,对三江县四季城店(荣永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对三江县四季城店(荣xx)的经营者荣永祥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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