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0-3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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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三江县丹洲镇xxxx 邮政编码: 54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xx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90772xxxx

违法事实: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MA5NDExxxx,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4]执法和工贸81号)1份,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三:2024年10月9日,对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四:2024年10月10日,对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负责人邹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五:2024年10月10日,对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电工、焊工吴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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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10-30 15:35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三江县丹洲镇xxxx 邮政编码: 54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xx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90772xxxx

违法事实: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MA5NDExxxx,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4]执法和工贸81号)1份,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三:2024年10月9日,对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四:2024年10月10日,对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负责人邹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五:2024年10月10日,对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电工、焊工吴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西三江县侗乐天然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焊工、电工)人员吴xx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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