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24-10-28 10:42
-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三江天扬平溪惠民诊所 | 92450226MADK67YM7B | 廖校合 | 居民身份证 | 三卫医罚〔2024〕4号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人员石永、覃凤云开具处方以及8月2日在注册执业医师韦全益未在场的情况下覃凤云独立为患者奶玉丽、王状志、龙庆新开展诊疗活动后在相应的患者处方笺上冒名签名执业医师“韦全益”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5000元 | 1.5 | 2024/10/24 |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
三江侗族自治县和平乡卫生院 | 12450225740514720 | 梁盛国 | 居民身份证 | 三卫医罚〔2024〕5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安排未取得检验资质的工作人员(含非检验专业)进本院检验科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期间,在检验科血球分析仪出现故障数值不准确情况下,均由检验人员人为手工篡改血细胞分析“白细胞数目”检测结果超过正常值使病例达到入院标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5000元 | 0.5 | 2024/10/28 |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分享本文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