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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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二、执法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宗教事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三、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
四、执行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在获取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行政许可办理完成后,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五、救济方式
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部门: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监督举报地址: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观鱼路65号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举报电话:0772-8627925
附件:1、执法主体
2、执法人员
3、执法依据和权责清单
4、救济渠道
5、监督举报方式
6、公示网址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