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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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农发行广西分行关于印发 2024 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粮食安全重要指示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统筹实施稻谷补贴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政策,支持巩固提升优势产区产能,稳定稻谷产能,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自治区财政下达的2024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等,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对稻谷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补贴)。
(二)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1.补贴范围:在全县有水稻种植的15个乡(镇)实施。具体补贴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种植面积。
2.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水稻原则上都应给予补贴,符合我县申报资格条件的稻谷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并由乡(镇)、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下同)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对在我县规定时间申报的生产者予以补贴,原则上要求在2024年8月中旬前完成申报。
稻谷生产者按实际种植水稻面积申报,采取“早稻(中稻)+再生稻”模式的,只补贴头季稻,再生季不列入补贴。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在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是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核验确定后的申报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同一县域范围内必须统一补贴标准,政策总体稳定。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
(五)主要实施任务
各乡(镇)要通过实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保障稻谷生产和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引导种植结构调整,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稳定提升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六)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要求
各乡(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稻谷生产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稻谷生产补贴资金要在2024年10月10日前发放完毕,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三、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草拟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并会县同财政部门确定全县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和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指导各乡(镇)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对稻谷生产技术提高等进行指导;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做好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分配、下达、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有关补贴资金的结算清算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负责按时兑付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退回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以及加强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一卡通”管理系统操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负责指导督促所辖村(居)委会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督促村(居)委员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居)委会动员种植水稻、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将补贴对象所有信息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及时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贴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乡(镇)党委和政府是稻谷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政策宣传
要加强稻谷生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栏、宣传单、短信、新媒体等媒介,以及乡村大喇叭、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切实提高补贴对象知晓率和满意度,强化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稻谷生产补贴工作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各乡(镇)要确保提供的稻谷生产补贴信息与补贴发放的信息完整无误。要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各乡(镇)要将稻谷生产补贴农户申报面积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并进行全县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项目和各类奖项;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五)严格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严禁挪用稻谷补贴资金。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各乡(镇)要对所辖村(居)委会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六)加强绩效管理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列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并对稻谷生产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要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出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和上报。
五、工作流程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和公告—发放补贴资金—项目总结”的程序推进项目实施。
(一)政策宣传(6月27至7月7日)
稻谷生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补贴工作,确保宣传到位提高政策知晓率,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二)组织申报(7月8日至8月4日)
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者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乡级审核公示(8月5日至8月16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审核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8月17日至8月20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对象全部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
(五)县级联合审核(9月1日前)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特别是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辖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依法依规处罚。
(六)呈报县政府审定(9月6日前)
县级审核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9月20日前)
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10 月10日前)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各乡(镇)要于2024年10月10日前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完毕,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九)做好项目总结(10月20日前)
各乡(镇)应于2024年10月20日前将本乡(镇)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于2024年10月30日前汇总本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未尽事宜,请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系。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杨澜,联系电话:8614098;县财政局联系人:韦友林,联系电话:8612659。
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的公告书(参考格式)
2.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普通农户)申报表(参考格式)
3.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申报表(参考格式)
4.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农民合作社)申报表(参考格式)
5.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农业企业)申报表(参考格式)
6.村委申报 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汇总表(参考格式)
7.关于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公示(参考格式)
8.乡(镇)人民政府报送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面积的函(参考格式)
8-1.乡(镇)报送乡(镇)申报 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汇总表(参考格式)
9.乡(镇)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