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242户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诚信 经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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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营,三江县242户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三江县242户企业未按规按时报送2022年度年报,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5日对该批242户企业作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逾期年报的经营主体根据情形将启动处罚程序,目前已对丹洲某经营主体作出罚款200元处罚决定。
一份年报,关乎诚信,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是企业累积发展资本的有效途径。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主体要按时报送年报信息,推进三江诚信体系建设,优化三江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