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市监企吊听告字〔2025〕02 号

来源: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1-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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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对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市场信用监管股   联系电话:0772-8625306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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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市监企吊听告字〔2025〕02 号

  发布日期: 2025-01-02 12:00

来源: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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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对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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