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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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文件要求,发挥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发展生产和改善乡村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金融活水作用,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14号)所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统筹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放贷银行以户为单位向脱贫户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生的贷款本息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财政资金。贷款本息损失指处置资产、扣除回收金额后,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其他成本和费用。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在放贷银行经尽职管理、依法清收和确定损失后所产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本息损失中,按规定比例应予补偿的部分。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放贷银行。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县级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乡村振兴的县领导担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并结合实际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公检法司部门、审计局、放贷银行等单位负责人和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的乡镇主要领导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初10日内定期召开一次议事会议。议事会议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议事会议。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风险补偿金管理操作规范等相关制度。
(二)审议、批准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
(三)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额度、风险补偿金启用预测数,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
(四)其他应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县级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做好辖区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率和不良率监测。
(二)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要及时掌握辖区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的动态信息,督促放贷银行做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化解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做好风险补偿金的筹措、预算管理和拨付。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风险补偿金监管有关工作。(五)县级公检法司部门要依法保护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检部门不参与具体事项的决策。
(六)县级审计部门要做好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七)放贷银行要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贷后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到期还款提醒、逾期风险预警,持续开展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认定呆账并申请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
第九条 各县应按要求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历年风险补偿金启用情况、本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变化以及存在的损失风险合理测算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额度、风险补偿金启用预测数。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放贷银行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额度。各县应按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启用预测数将风险补偿金编入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本息损失后,县级政府和放贷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放贷银行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严格保密,防止信用风险扩大。追回贷款本息的70%,按月退回县级财政国库。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追回的本息由不良贷款受让方按适用比例退回县级财政国库,适用比例三风险补偿金额/(不良资产转让价格+风险补偿金额)*100%。不良贷款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补偿后的清收所得,按风险补偿金承担损失的比例分别退还放贷银行和县级财政国库。因弄虚作假、瞒报错报、违规申领等行为被违规使用的风险补偿金,追回后退回县级财政国库。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因风险补偿金启用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增长较快,导致风险补偿金相对不足时,放贷银行应于次月5日前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提高风险补偿金额度。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在放贷银行报告风险补偿金不足月的次月月底前相应提高风险补偿金额度。额度不足的,放贷银行立即暂停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年度实际启用风险补偿金额度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各县应按法定程序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追加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相关台账、初步审核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材料、按程序提出划拨风险补偿金至放贷银行账户的申请、对放贷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县级不按要求管理使用风险补偿金的,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扣分事项。
第十四条启用风险补偿金必须经过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具体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月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风险补偿金拨付、启用和结余情况,报送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经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并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风险补偿金有关数据通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十六条 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本息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放贷银行按7∶3的比例分担。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启用
第十七条 从严审核风险补偿金启用条件。对到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放贷银行需依法进行清收,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认定呆账并确定损失后,再提出风险补偿金启用申请。
对脱贫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 90 天以上仍未偿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关于自然人贷款相关规定认定呆账。
各县应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特别是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守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红线,采取多种措施和有效手段,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依法合规处置逾期贷款,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十八条 放贷银行应严格控制在风险补偿金额度的10倍以内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并按月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情况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备案。超出限额发放贷款的部分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放贷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贷款户不良贷款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只能用于补偿放贷银行因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形成的本息损失,不能用于代偿脱贫户或企业的逾期贷款。“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不得动用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银保监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14号),不符合要求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放或使用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不予补偿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由各县按相关规定自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程序。
(一)认定呆账金额。放贷银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规定,认定呆账。呆账认定金额即为损失金额。
(二)提交申请。放贷银行按呆账认定金额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材料申请启用风险补偿金。
(三)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多村振兴部门)对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列入本季度风险补偿金启用计划:初审未通过的,向放贷银行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核。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召开议事会议,结合风险补偿金结余情况,对风险补偿金启用计划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风险补偿金拨付申请,并书面通知放贷银行:审核不同意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退回放贷银行并书面说明理由。(五)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提交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申请后,及时根据核定的风险补偿金实际数额直接将资金拨付至放贷银行。
第二十三条 启用风险补偿金所需材料。
(一)授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催收通知书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其他档案。
(二)呆账认定材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第五条的要求,对应《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规定不同情形所需的材料。
(三)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书、县级相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和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或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启用风险补偿金的批复。
上述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放贷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后,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风险补偿金划转10日内,将会计处理信息反馈给县级审计部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违规入账的风险补偿金退回前,暂停对相关放贷银行风险补偿金启用申请的审批。
第六章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对风险补偿金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缓冲机制。根据每月末统计数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 10%且高于全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下月新确认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暂不启动风险补偿流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率为每月末累计损失总额与上月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的比率。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放贷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工作。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可通过财会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和尚未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在合同期限内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财规(2019)5号)同时废止,存放在风险补偿金共管账户的资金需退回县级财政国库,由各县自行统筹用于多村振兴领域支出,共管账户随即作销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