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三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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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已通过桂整合〔2021〕30号文件下达2021年第三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到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现就做好资金和项目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总量
本次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49040万元,全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方向。
二、分配情况
本次资金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倾斜支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36000万元。二是倾斜支持20个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10000万元。三是倾斜支持4个参照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县1240万元。四是倾斜支持18个未被列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县1800万元。
三、使用要求
(一)优化资金安排使用。各县要落实主体责任,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做好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弱项有关工作,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农村供水保障不够稳定、季节性缺水、防止规模性返贫等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好资金的补短板作用。对于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供水等设施,各县要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抓好后续管护,确保持续发挥作用。此次下达资金不确定用于产业的比例要求。
(二)加强项目管理监督。各县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将资金尽快落到具体项目,避免资金闲置。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加快工作节奏,抢抓施工季节,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及时将资金及项目情况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市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好监管责任。各县要严格按照《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规定安排使用资金,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一律及时公告公示。
四、其他要求
请各县填写报备表格,由市级汇总后于2021年12月27日前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报备。报备材料(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请发送至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邮箱:zjc@fpb.gxzf.gov.cn(资金处)、xmc@fpb.gxzf.gov.cn(项目处)。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许馨雨(资金处),0771—2813921;韦贞贝(项目处),0771—2813695。
附件:2021年第三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