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办发〔2020〕32号关于印发《三江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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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好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广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49 号)的要求,现将《三江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三江县扶贫办联系。联系人:荣康,电话:8615151,电子邮箱:sjxzfdtrfwzx@163.com,通信地址:三江县雅谷路72号。
附件:1.柳州市扶贫龙头企业申报统计表
2.柳州市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信息采集表
三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三江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好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广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49 号)精神,为扩大扶持和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扶贫龙头企业,更好地吸纳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加大对扶贫对象的覆盖面,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有效促进贫困户增收,经研究,决定新认定一批三江县扶贫龙头企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所开展的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近两年来内,企业没有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经营状况良好
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其在金融机构获得的执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运营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
(三)带贫减贫机制稳定
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县级“5+2”、贫困村“3+1”特色产业(以下简称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
(四)脱贫成效显著
1.企业应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脱贫户、退出户)不低于30户,通过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采取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由贫困户共享。
2.企业应与基地、合作社、贫困户之间签订1年以上合同关系或建立1年以上稳固购销关系。企业在贫困县或贫困村采购原材料或产品交易额达到其总采购金额的20%(含)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主要扶贫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或企业注册地,自愿向所在市级或县级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引导和支持“万企帮万村”的企业、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参与申报。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主要现状、主营产品、规模效益、覆盖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数量及措施等),填写《柳州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和《企业信息采集表》(附件3)。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3.企业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扶贫部门提供说明,尤其是企业发展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情况)。
5.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记录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须经县区扶贫部门核实盖章)。
(二)县区初审
县级责任单位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责任单位。
三、支持措施
(一)财政补贴支持
资金投向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2017〕42 号)和产业扶贫发展符合《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28 号)规定的,可统筹使用扶贫和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稳定就业、增加收入。鼓励整合“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等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
(二)信贷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印发信贷支持扶贫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金办发〔2017〕18 号)规定的信贷优惠政策、贷款贴息补助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扶贫再贷款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
(三)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扬或表彰。
四、动态管理
(一)定期监测评估
扶贫龙头企业一经认定,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县级责任单位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县级责任单位牵头,会同农业、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开展检查,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和评估企业带贫减贫和经营状况,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
(二)建立退出机制
县级责任单位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台账,如查证企业有以下行为,在发现之日对未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可以提出取消认定建议报市级责任单位,同时终止享受支持政策:
1.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违反国家政策及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发生偷税漏税行为,损害农民利益的;
3.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4.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评估材料,拒绝评估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与农民利益联系不紧密的;
6.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的。
(三)未履责惩处措施
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经市级责任单位确认后,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报,并由县级责任单位追回该企业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把握申报条件,严格执行审核程序,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要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与引导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作指导
县级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扶贫龙头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大对到贫困村发展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优产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产业扶贫和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按时审核报送
县级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收集申报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按时上报市责任单位。
1.2020年初审和报送时间要求:县级责任单位于 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公示,并将书面推荐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及《柳州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和《企业信息采集表》报责任单位。市责任单位于 2020年 6月 15 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公示。
2.2020年第一次认定后至 2022年 7 月 31 日动态管理时间要求:新申请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的审批工作执行即报即审制,县级责任单位在查证扶贫龙头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后,立即行文市责任单位提出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的申请,市责任单位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在柳州扶贫信息网公告。
(四)严格监督问责
县级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