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宣传
-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使三江的天更美、水更绿、景更美、人民生活环境更优美,全体市民必须遵守如下有关规定。
一、禁放烟花爆竹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三江县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有关规定,除每年农历除夕12时至初一12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均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烧秸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三江县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有关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树枝叶、枯草等农林废弃物。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文明施工、杜绝扬尘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三江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规定,全县范围内各施工工地必须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制度,做到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对违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严禁油烟超标排放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五、禁止环境噪声超标排放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文化娱乐场所、建筑施工工地及在居民区内的营业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作息时间,违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