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   发布日期: 2023-12-1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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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依据


1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广电科技股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甚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审核或者不予审核决定。

4.送达责任:审查同意的,制作呈报文件;不予审查同意的,书面告知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颁布)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十六开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及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4月17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广电科技股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部门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审核通过,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按时办结。

4.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部门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1式5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同2—2。

5.【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7年修改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及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4月17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处罚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五十二条,且有修改):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相关编号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按规定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因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较长,附件附后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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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信息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3-12-14 17:37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依据


1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广电科技股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甚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审核或者不予审核决定。

4.送达责任:审查同意的,制作呈报文件;不予审查同意的,书面告知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颁布)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十六开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及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4月17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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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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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部门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审核通过,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按时办结。

4.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部门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1式5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同2—2。

5.【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7年修改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及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4月17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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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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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五十二条,且有修改):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相关编号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按规定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违规进行罚款或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因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较长,附件附后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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