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址:三江县古宜镇江峰街39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8612592
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职责调整
1.
加强对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2.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3.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5.加强水产业、畜牧业、兽医业的管理与监管。6.加强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推广与投入,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生产。二、主要职责 (一)种植类:1.拟订并组
织实施全县农业
和农村经济中长
期发展规划,承担全县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2.具体负责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
。开展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3.研究提出全县农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
、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农作物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农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作物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县农作物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4.拟定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措
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5.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6.负责全县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
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7.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
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农业工程和农民增收措施。8.拟订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9.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
织协调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协助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10.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防
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协调、监督全县植物内部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工作。 1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养殖类: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
于水产业、畜牧
业、兽医行业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拟订本行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拟订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加强本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工作。2.拟订本行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
划;承担本行业的投资和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3.组织指导水产业、畜牧业生产、监督指导
饲料工业企业和兽药工业企业的生产。引导水产业、畜牧业、兽医业和饲料工业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4.拟订本行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负责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5.负责水产畜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
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医医疗器械有关法律规定、标准,依法对兽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6.指导本行业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等社会化
服务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产品安全、生产资料区内外市场供求和进出口贸易等经济信息。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水产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促进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7.承办本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
实施工作;负责本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负责本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和监督实施工作。8.加强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
资源、草地资源、畜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产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协调县际间渔业纠纷。9.根据审批权限,负责水产苗种、种畜禽引
进和外调的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辖权。10.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和提出进
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强化兽药生物制品、剧毒药品的管理,严防外泄,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或社会隐患。11.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
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作经济发展服务。12.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农机类:1.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机
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和省、市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机械化近
期发展计划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3.按照国务院和各省市政府关于农机部门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试验示范、维修服务、经营管理、农机干部和技术人员等各类农机组织和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农机、植保机、农产品加工机
械等农用机械的结构调整更新和合理配置整合,促进各类机械应用和普及。采取扶持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本辖区农业机械化水平。5.负责做好本辖区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6.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机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
作和农机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7.指导本辖区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
发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8.负责做好本辖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
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做好本辖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机安全示范县(市)、乡镇、村建设工作。9.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行为,接待
处理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事案,受理各类信息咨询和质量投诉,公开社会监督。10.建立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
案,进行勘察、鉴定、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农机事故,负责向省、市农机监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故。11.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
金、物资的管理工作。12.围绕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加强农机管
理服务组织和农机队伍建设,推进行业管理和机关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13.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和本辖区党委
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管理事项。
机构名称: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址:三江县古宜镇江峰街39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8612592
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职责调整
1.
加强对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2.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3.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5.加强水产业、畜牧业、兽医业的管理与监管。6.加强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推广与投入,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生产。二、主要职责 (一)种植类:1.拟订并组
织实施全县农业
和农村经济中长
期发展规划,承担全县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2.具体负责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
。开展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3.研究提出全县农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
、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农作物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农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作物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县农作物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4.拟定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措
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5.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6.负责全县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
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7.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
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农业工程和农民增收措施。8.拟订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9.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
织协调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协助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10.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防
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协调、监督全县植物内部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工作。 1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养殖类: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
于水产业、畜牧
业、兽医行业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拟订本行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拟订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加强本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工作。2.拟订本行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
划;承担本行业的投资和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3.组织指导水产业、畜牧业生产、监督指导
饲料工业企业和兽药工业企业的生产。引导水产业、畜牧业、兽医业和饲料工业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4.拟订本行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负责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5.负责水产畜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
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医医疗器械有关法律规定、标准,依法对兽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6.指导本行业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等社会化
服务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产品安全、生产资料区内外市场供求和进出口贸易等经济信息。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水产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促进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7.承办本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
实施工作;负责本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负责本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和监督实施工作。8.加强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
资源、草地资源、畜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产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协调县际间渔业纠纷。9.根据审批权限,负责水产苗种、种畜禽引
进和外调的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辖权。10.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和提出进
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强化兽药生物制品、剧毒药品的管理,严防外泄,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或社会隐患。11.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
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作经济发展服务。12.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农机类:1.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机
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和省、市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机械化近
期发展计划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3.按照国务院和各省市政府关于农机部门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试验示范、维修服务、经营管理、农机干部和技术人员等各类农机组织和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农机、植保机、农产品加工机
械等农用机械的结构调整更新和合理配置整合,促进各类机械应用和普及。采取扶持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本辖区农业机械化水平。5.负责做好本辖区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6.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机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
作和农机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7.指导本辖区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
发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8.负责做好本辖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
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做好本辖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机安全示范县(市)、乡镇、村建设工作。9.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行为,接待
处理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事案,受理各类信息咨询和质量投诉,公开社会监督。10.建立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
案,进行勘察、鉴定、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农机事故,负责向省、市农机监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故。11.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
金、物资的管理工作。12.围绕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加强农机管
理服务组织和农机队伍建设,推进行业管理和机关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13.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和本辖区党委
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