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志(2006—2025)编纂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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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及其成果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及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西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柳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三江侗族自治县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三江县实际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志(2006—2025)编纂工作方案》。
二、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法规规范
《三江侗族自治县志(2006—2025)》(简称“本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三江侗族自治县编纂的第三部县志。编修过程中以下各项为基本规例。
(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记述全县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历史进程,力求真实记述时限内全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遵守宪法和关联法律、《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规定,以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业务规范。
(二)志书记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以中国地方志工作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参照: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三、记载时限
(一)本志断代时限为2006年至2025年,对记述不完整或未记的资料,以及行政区划、机构变迁等内容,记述时限作适当上溯。此外,为了记事的完整性,个别地方记述时限适当下延,下延部分采取括号加注或脚注形式。
(二)本志一般采用公元纪年法,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史纪年的,可用历史纪年,再括号加注公元纪年。文中应尽量避免“近期(时)”“近来”“多年来”“今”“现”等模糊时间词使用。特定语境下使用“今”“现”的,其时限截止于2025年12月31日。
四、体裁和篇目形式
(一)本志所用体裁包括志、记、述、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其中,“志”以横分门类、纵述始末,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直述其事、不事评论(“寓褒贬于叙事之中”)为基本要求;“记”指大事记、附记(专记)、编后记等。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始事本末体为辅;“述”用以综述全志或分卷(专题)所涉史情概貌。本志对应设置有全志“总述”(总概述)、各卷(题)“分述”(分概述);“传”指人物传,以生人不入传为原则要求;“图”指地图、各类示意图、照片等;“表”即各类表格;“录”指附录,专题附录置于志末。
(二)承接前志《三江侗族自治县志(1986—2005)》,本志采用分篇章节体,篇之下,按照章-节-目-子目4个层级进行架构。志首设序、编纂机构和人员、凡例、志前图辑、概述、大事记,志末设文献辑存、索引、后记。
(三)前期印发的编修大纲列至章级,为资料收集整理、志稿编纂提供总体参考。编修过程中,各供稿单位(部门)和史志研究室(县志编辑部)宜据时限内地方(乡、镇)、单位(部门)、事业(产业、行业、专业)史情实际和编纂架构完备需求进行细化(细列至目以至子目),并基于科学、合理的总体要求进行优化调整,直至全书定稿。
五、记述要素
(一)文字记述要素区分不同事类简记主体要素构成。以事业、产业(行业)列题记述的事项,宜就时限内持续进行、创新发展和下限年状况等情况进行环节过程和面上归结。列题记述的工商企业单位,涉及企业始创及至下限年[或者撤并(终止)]时的名称变化情况,企业改制情况,特定年度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年末职工数、住址及占地面职和建筑面积变化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及更新情况,生产经营范围,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产量产值情况或者经营业绩等。涉及党政机关类组织机构的记述要素详见下列“五、组织机构记述”。涉及传主人物和表列人物的记述,详见下列“六、入志人物”。
(二)拟用图照应备齐时间(年、月、日,特定事类精确到时、分)、地点(区域)、事项本体(涉及特定人物的,应表明其在图中的具体位置)、摄制者、摄制时间等记载要素。
六、组织机构记述
(一)本志于中共组织、人民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司法、国防建设等部类,相对集中记述其组织机构体系。行政机构除在政府部类作综合反映外,详情见载于关联其主体履职部类(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详见于“交通运输”篇)。
(二)涉及正(乡)科及以上组织机构的,应溯记始设时间、组织机构名前后变化情况、隶属关系、行政级别、办公地址前后变化、内设科室和人员编制数变化情况、职能及调整情况、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任职起止年月等。
(三)上述组织机构各自统辖的事业机构、直属企业、社会团体详情,或作简述并归诸所隶属的行政机构之下,或以履职主体的定位随记于关联业务部类中。
七、入志人物
(一)本志专设《人物》卷集中载述人物。入传人物为有过较大影响的本籍人士和与三江有关联的籍外人士,生不入传。记述入传人物应表明传主姓名、生卒年月日、籍贯(出生地)、学历、履历、主要业(事)迹(成果)、外在评价等;列表人物应据表栏设置项目对应充实完备。为生人专设人物简介的,其记载要素(除卒时以外)参照入传人物进行把控。除归于以上体裁和列表人物,其他人物通过以事系人的方式记入。
(二)文内集中著录本志时限内党政机关组织机构领导人的,处级(含)以上领导列表记述[含姓名、籍贯、民族(仅记少数民族)、性别(仅记女性)、职务、任职期间(年月)],其他正县(处)级正职(特定情况下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随文简记(含姓名、女性、少数民族、职务、任职期间)。任职时间超出本志上、下限年的,均作上溯和下延记述并加括注说明。
(三)时限内自治区级以上(含本级)先进人物,获批革命烈士、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副高级科技人员等人物以表载录。其他人物通过以事系人方式在相关部类记述。
八、文体和行文规范
(一)除引文涉及文言文以外,本志采用语体文记述。书中文字、纪年、标点符号、数字、量和单位用词,参照 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和GB3100-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等标准书写。当下仍在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如在记述农业事项时所用“亩”(1亩=666.67平方米)、记述运输事项时所用“吨公里”和“人公里”,记述体育事项时所用“公斤级”等,在志书中留用,不另注明。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的,不作机械调整。
(二)避免第一人称“我”“本”等提法在内文使用,如不提“我县”“本县”“我镇(乡)”“本镇(乡)”“我部(委、局、办)”等。行文应使用规范简称,为行文方便,本志县名在各篇、章等第一次出现和在各种表名出现时使用全称,在其他地方使用自治县、县或三江等简称。各种机构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在其他地方出现使用简称,名词术语等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注说明。文中“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均为20世纪“70年代”“80年代”“90年代”简称。
九、数据引用和资料出处
(一)本志内容主体资料由全县各部门、各乡镇提供,部分资料来源于各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和县档案馆及县统计局统计资料。所用资料一般不一一注明出处。
(二)本志取用数据以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为主体。文中数据表中空白格表示数据缺失或者未做过相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