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江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三政办发〔2019〕4号)》的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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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国家法定的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不但种类多、分布行业广泛,而且有相当多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十分严重,致残致死率高。如尘肺,一旦发病,终生难愈,甚至引起死亡,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2016年两次修订。根据2016年修订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事关三江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以来,我县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基本建立,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2010年至2016年三江没有职业病病例发生,职业健康监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服务网络基本形成,职业病救治水平和化学中毒医疗救治能力有所提升;职业病防治宣传普及力度加大,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较前加强,基本实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是三江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投资规模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当前三江县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涉及企业数量多。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不重视,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迟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低;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流动性大,受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因患职业病致贫问题未得到重视。三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和资源配置不强,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县、乡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缺乏,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低,三江县还没有相关资质医院。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三、相关部门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宣传部、总工会、人社局、发改局、安监局、经信局、民政局、县疾控中心、古宜镇人民政府、独峒镇人民政府、良口乡人民政府、和平乡人民政府等12部门无修改意见;财政局、八江乡人民政府、丹洲镇人民政府、同乐乡人民政府、林溪镇人民政府、梅林乡人民政府、程村乡人民政府、洋溪乡人民政府、富禄乡人民政府、斗江镇人民政府、高基乡人民政府、老堡乡人民政府等12个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电话沟通后大部分反馈无意见。
四、目标任务
一是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包括健全职业病监测评估体系,加强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救治机构能力和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二是从体制机制和工艺技术等方面提出要求,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三是落实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四是完善保障救助措施;五是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六是加大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五、主要内容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安监局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任务相匹配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独立,人员专职,基层末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系,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效能。
2.加强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救治机构能力和体系建设。根据三江县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努力建立一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委托市级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本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技术水平。加强职业病救治机构基础建设,满足职业病临床救治的需要。
3. 健全职业病监测评估体系。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推进部门及其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重点掌握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完成重点职业病监测任务,掌握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鉴定水平,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
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工作机制。在做好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还要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落实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和防护保障的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完善保障救助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督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加大救助力度,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六)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作用
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合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在优先完成覆盖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逐渐扩展服务范围。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培训。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特别加强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资质的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化学中毒救治水平。
(七)加大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创新职业健康促进方式方法,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八)推进信息化建设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以职业病报告为基础,及时收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等相关动态信息。推动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建立健全基于职业病防治信息的统计制度,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执行标准、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办法,将职业病防治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形成合力,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配合柳州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协助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委宣传部与县卫生计生局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负责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健康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县经信局负责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督促相关工业企业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三同时”制度,参与工业企业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工作;督促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纳入相关救助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责任,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国资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县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向用人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责任,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各项主要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要加大工伤保险和救助经费投入力度。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建立多渠道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执行力度
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支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研究。
(五)加强人才培养。
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全县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七、注意事项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规划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2019年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督促规划的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源文件:http://test.sjx.liuzhou.gov.cn/zwgk/jcxxgk/wjzl/szbf/201912/t20191203_1385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