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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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
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
事故通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安委明电〔2023〕2 号)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桂安委办〔2023〕8 号)转发你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好节后复工复产各项安全措施。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各自分管行业领域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安委明电〔2023〕2 号)
2.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桂安委办〔2023〕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