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今年以来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来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发布日期: 2020-07-2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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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今年1-6月份全区非煤矿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0起、死亡8人,同比分别上升25%和33.3%,属于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排名靠前的省区。进入7月份以来,又相继发生了5起事故,死亡6人,损失严重、教训深刻、形势严峻。为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尽快扭转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今年以来非煤矿山事故情况及特点

(一)事故情况。

截止目前,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5起、死亡14、受伤5人。

2月25日,岑溪市祥云花岗岩矿发生1起矿山锯石片换锯作业人员被锯石片压中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刚进矿工作两天。

3月28日,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发生1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正在处理危险顶板的外包队员工。

4月16日,大新县下雷镇布东锰矿发生1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重伤,受害者为进入采场下拉底巷往西面约8米处查看工作面剩余矿石情况的外包队员工

5月5日,兴业县葵阳镇新丰汇石场发生1起边坡落石砸中正在边坡底部作业的挖掘机驾驶室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挖掘机出租方(社会人员)聘请的司机。

5月7日,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石场开采作业面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一落石砸中挖掘机驾驶室,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正在操作挖掘机进行排石作业的司机。

5月15日,钦州市那彭路华石场碎石加工区发生1起运输车辆滑落石头砸中人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正在处理石料卡住车辆装卸尾门故障的司机。

6月2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板里石灰岩矿东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板里石灰岩矿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暴雨期间山上石砸塌破碎机操作室,造成在操作室内维修作业的3名员工受伤。

6月19日,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发生1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独自进入爆破后尚未排险采场的外包队员工。

6月22日,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发生1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在井下采准作业现场进行钻孔作业的外包队员工。

6月22日,广西百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都安安阳镇巴谭大巴独石灰岩矿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山上滚落石砸中钻孔造成1人死亡。

7月1日,金秀县桐木镇银山寨采石场发生1起石碴埋人事故,地面看守工跌落磨粉机喂料口被铲车卸下的石碴埋压,造成1人死亡。

7月2日,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1起支护工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因尚未查明。

7月7日,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山上石砸中正在排险作业的挖掘机操作室,造成1人死亡。

7月9日,柳城县鸿源鑫磊石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叉车司机驾驶叉车作业时从上平台层连人带车掉落到下平台层事故,造成1人死亡。

7月9日,广西盛鑫石业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桂开花岗岩矿)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石料装车过程中滑落砸中人员,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主要特点。

一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多发。今年以来发生的10起露天矿山事故,均为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其中5为采石场大石块滚落打击伤害事故,占露天矿山事故50%

二是地矿山冒顶事故多发今年以来发生5地采矿山事故,除1起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外,4起为冒顶事故。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从事故调查和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与实际不符,人员与岗位设置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混乱小型露天矿山聘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实际大多数未能正常参与和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起小型露天矿山事故中,有7起危险作业环节无安全员现场监护。“以包代管”问题突出,兴业县葵阳镇新丰汇石场“5·5”事故,石场租赁社会挖掘机使用,由出租方负责配备司机并承担司机的工资、工伤保险及各种福利,变相分散外包石场开拓、铲装等生产业务,未查验出租方配备人员相应资质及技能,未纳入石场统一安全管理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的“3·28”和“6·22”事故、大新县下雷镇布东锰矿“4·16”事故、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6·19”事故均发生在外包施工队伍,发包方均未能及时发现承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问题。

(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企业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付了事,检查不认真、不全面、不细致、不严格没有制定和落实员工岗位隐患排查确认清单,没有对现场施工作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不符合设计要求、违规违章作业隐患视而不见,甚至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弄虚作假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板里石灰岩矿“6·2”事故,企业没能排查发现长期存在的破碎机操作室设置位置不当的事故隐患;广西百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都安安阳镇巴谭大巴独石灰岩“6·22”事故,钻孔工作业前没有对岗位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事故隐患进行过排查确认;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的“3·28”和“6·22”事故,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时均没有将安全设施设计、作业规程、施工安全交底提出的顶板支护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落实作为事故隐患对待;兴业县葵阳镇新丰汇石场甚至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中弄虚作假,副矿长陈某某2020年4月30日已离职,仍出现在5月份的安全检查记录人员签名中。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企业未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未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培训考核合格、没有熟练员工带班即安排独立上岗,从业人员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及矿山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不熟悉,缺乏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不具备相应岗位作业的能。岑溪市祥云花岗岩矿“2·25”事故受害者、兴业县葵阳镇新丰汇石场“5·5”事故受害的挖掘机、柳城县鸿源鑫磊石材有限公司“7·9”事故受害的叉车司机均未经过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2·25”事故受害者甚至是刚进矿两天就安排独立上岗。

(四)违章作业比较普遍。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的“3·28”和“6·22”事故,外包施工队伍均不执行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所规定的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大新县下雷镇布东锰矿“4·16”事故,外包施工队伍甚至违规回采破坏采场保安矿柱。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石场“5·7”事故和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7·7事故,排石作业的司机均存在违章操作行为。金秀县桐木镇银山寨采石场“7·1”事故,地面看守工擅自离开看守岗位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五)安全装备水平落后、危险场所防护警示不到位。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的“3·28”和“6·22”事故、大新县下雷镇布东锰矿“4·16”事故、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6·19”事故施工队伍在检查和处理顶板事故隐患时,仍然主要依靠钢钎作为工具,人工撬毛、冒险作业;金秀县桐木镇银山寨采石场磨粉机喂料口周边未设置防护栏;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7·1”事故,受害者能够随意进入爆破后尚未排险的采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行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关要求,强化日常安全工作,确保始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配足专(兼)职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每个作业台班、每个作业区域、每个工作面要经过(公司)矿部、工区(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各级安全员要签名)。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完善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特别是要强化对爆破、吊装、排石等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顶板、浮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坚决克服顶板、浮石管理工作中的麻痹大意思想,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地采矿山要立即按照矿山设计要求组织对井下巷道和采场顶板支护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不稳定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以及过地质构造带和岩性破碎、松软等区域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必须立即组织整改。要大力推广锚喷(锚网、锚杆)支护以及撬毛台车代替人工撬毛作业,提高顶板支护能力和防控冒顶片帮风险能力。露天矿山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严防出现“一面开采”。要加强对矿山采场及山顶、边坡等浮石隐患的排查治理,特别是暴雨天气过后,不经全面排查,不得安排人员作业。采用爆破开采的露天采场,要结合采场岩层的实际,研究采取改变钻孔布置和装药方式等有效技术措施,防范采场爆破后出现大块浮石。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具备和防范能力,具备本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经培训考核合格,没有熟练员工带班,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不具备自主教育培训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监管部门要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防培训考核走过场。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今年以来矿山企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训培训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执法。要结合不同矿山企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方案》,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查细、查实,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特别是外包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顶板管理、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问题严重的,要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从细从实查清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包括外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管理人员的责任。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在外包工程中的事故,既要依法追究承包方的责任,更要依法追究发包方的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要及时全文在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利用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教育引导矿山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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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通报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今年以来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0-07-22 15:45

来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今年1-6月份全区非煤矿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0起、死亡8人,同比分别上升25%和33.3%,属于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排名靠前的省区。进入7月份以来,又相继发生了5起事故,死亡6人,损失严重、教训深刻、形势严峻。为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尽快扭转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今年以来非煤矿山事故情况及特点

(一)事故情况。

截止目前,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5起、死亡14、受伤5人。

2月25日,岑溪市祥云花岗岩矿发生1起矿山锯石片换锯作业人员被锯石片压中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刚进矿工作两天。

3月28日,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发生1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正在处理危险顶板的外包队员工。

4月16日,大新县下雷镇布东锰矿发生1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重伤,受害者为进入采场下拉底巷往西面约8米处查看工作面剩余矿石情况的外包队员工

5月5日,兴业县葵阳镇新丰汇石场发生1起边坡落石砸中正在边坡底部作业的挖掘机驾驶室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挖掘机出租方(社会人员)聘请的司机。

5月7日,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石场开采作业面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一落石砸中挖掘机驾驶室,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正在操作挖掘机进行排石作业的司机。

5月15日,钦州市那彭路华石场碎石加工区发生1起运输车辆滑落石头砸中人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正在处理石料卡住车辆装卸尾门故障的司机。

6月2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板里石灰岩矿东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板里石灰岩矿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暴雨期间山上石砸塌破碎机操作室,造成在操作室内维修作业的3名员工受伤。

6月19日,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发生1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独自进入爆破后尚未排险采场的外包队员工。

6月22日,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发生1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受害者为在井下采准作业现场进行钻孔作业的外包队员工。

6月22日,广西百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都安安阳镇巴谭大巴独石灰岩矿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山上滚落石砸中钻孔造成1人死亡。

7月1日,金秀县桐木镇银山寨采石场发生1起石碴埋人事故,地面看守工跌落磨粉机喂料口被铲车卸下的石碴埋压,造成1人死亡。

7月2日,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1起支护工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因尚未查明。

7月7日,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山上石砸中正在排险作业的挖掘机操作室,造成1人死亡。

7月9日,柳城县鸿源鑫磊石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叉车司机驾驶叉车作业时从上平台层连人带车掉落到下平台层事故,造成1人死亡。

7月9日,广西盛鑫石业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桂开花岗岩矿)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石料装车过程中滑落砸中人员,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主要特点。

一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多发。今年以来发生的10起露天矿山事故,均为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其中5为采石场大石块滚落打击伤害事故,占露天矿山事故50%

二是地矿山冒顶事故多发今年以来发生5地采矿山事故,除1起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外,4起为冒顶事故。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从事故调查和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与实际不符,人员与岗位设置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混乱小型露天矿山聘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实际大多数未能正常参与和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起小型露天矿山事故中,有7起危险作业环节无安全员现场监护。“以包代管”问题突出,兴业县葵阳镇新丰汇石场“5·5”事故,石场租赁社会挖掘机使用,由出租方负责配备司机并承担司机的工资、工伤保险及各种福利,变相分散外包石场开拓、铲装等生产业务,未查验出租方配备人员相应资质及技能,未纳入石场统一安全管理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的“3·28”和“6·22”事故、大新县下雷镇布东锰矿“4·16”事故、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6·19”事故均发生在外包施工队伍,发包方均未能及时发现承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问题。

(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企业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付了事,检查不认真、不全面、不细致、不严格没有制定和落实员工岗位隐患排查确认清单,没有对现场施工作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不符合设计要求、违规违章作业隐患视而不见,甚至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弄虚作假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板里石灰岩矿“6·2”事故,企业没能排查发现长期存在的破碎机操作室设置位置不当的事故隐患;广西百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都安安阳镇巴谭大巴独石灰岩“6·22”事故,钻孔工作业前没有对岗位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事故隐患进行过排查确认;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的“3·28”和“6·22”事故,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时均没有将安全设施设计、作业规程、施工安全交底提出的顶板支护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落实作为事故隐患对待;兴业县葵阳镇新丰汇石场甚至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中弄虚作假,副矿长陈某某2020年4月30日已离职,仍出现在5月份的安全检查记录人员签名中。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企业未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未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培训考核合格、没有熟练员工带班即安排独立上岗,从业人员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及矿山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不熟悉,缺乏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不具备相应岗位作业的能。岑溪市祥云花岗岩矿“2·25”事故受害者、兴业县葵阳镇新丰汇石场“5·5”事故受害的挖掘机、柳城县鸿源鑫磊石材有限公司“7·9”事故受害的叉车司机均未经过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2·25”事故受害者甚至是刚进矿两天就安排独立上岗。

(四)违章作业比较普遍。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的“3·28”和“6·22”事故,外包施工队伍均不执行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所规定的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大新县下雷镇布东锰矿“4·16”事故,外包施工队伍甚至违规回采破坏采场保安矿柱。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石场“5·7”事故和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7·7事故,排石作业的司机均存在违章操作行为。金秀县桐木镇银山寨采石场“7·1”事故,地面看守工擅自离开看守岗位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五)安全装备水平落后、危险场所防护警示不到位。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的“3·28”和“6·22”事故、大新县下雷镇布东锰矿“4·16”事故、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6·19”事故施工队伍在检查和处理顶板事故隐患时,仍然主要依靠钢钎作为工具,人工撬毛、冒险作业;金秀县桐木镇银山寨采石场磨粉机喂料口周边未设置防护栏;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古益工区“7·1”事故,受害者能够随意进入爆破后尚未排险的采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行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关要求,强化日常安全工作,确保始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配足专(兼)职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每个作业台班、每个作业区域、每个工作面要经过(公司)矿部、工区(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各级安全员要签名)。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完善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特别是要强化对爆破、吊装、排石等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顶板、浮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坚决克服顶板、浮石管理工作中的麻痹大意思想,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地采矿山要立即按照矿山设计要求组织对井下巷道和采场顶板支护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不稳定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以及过地质构造带和岩性破碎、松软等区域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必须立即组织整改。要大力推广锚喷(锚网、锚杆)支护以及撬毛台车代替人工撬毛作业,提高顶板支护能力和防控冒顶片帮风险能力。露天矿山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严防出现“一面开采”。要加强对矿山采场及山顶、边坡等浮石隐患的排查治理,特别是暴雨天气过后,不经全面排查,不得安排人员作业。采用爆破开采的露天采场,要结合采场岩层的实际,研究采取改变钻孔布置和装药方式等有效技术措施,防范采场爆破后出现大块浮石。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具备和防范能力,具备本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经培训考核合格,没有熟练员工带班,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不具备自主教育培训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监管部门要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防培训考核走过场。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今年以来矿山企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训培训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执法。要结合不同矿山企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方案》,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查细、查实,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特别是外包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顶板管理、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问题严重的,要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从细从实查清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包括外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管理人员的责任。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在外包工程中的事故,既要依法追究承包方的责任,更要依法追究发包方的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要及时全文在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利用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教育引导矿山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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