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1.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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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0时30分许,在三江县富禄乡仁里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规定,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成立三江县“1.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监察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三江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现已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01月11日00时30分许,滚汪两驾驶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搭乘滚学昌、滚小学、滚雄坤、滚李王)由富禄乡仁里村往富禄乡大顺村方向行驶至仁里村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翻入山沟,造成滚学昌、滚小学经抢救无效死亡,滚李王经三江县富禄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滚汪两、滚雄坤受伤及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相关人员、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人员情况
(1)滚汪两,曾用名滚老汪,男,苗族,26岁,户籍住址:广西三江县富禄乡仁里村下寨屯29号之一,经公安网核实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为452228199012153535,档案编号为450200994736,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7月11日,有效期由2014年07月11日至2020年07月11日,交通方式为驾驶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此事故中受伤。
(2)滚学昌,男,苗族,18岁,户籍住址:广西三江县富禄乡仁里村下寨屯35号,交通方式为搭乘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此事故中死亡。
(3)滚小学,男,苗族,19岁,户籍住址:广西三江县富禄乡仁里村下寨屯7号,交通方式为搭乘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此事故中死亡。
(4)滚李王,曾用名滚王坤,男,苗族,17岁,户籍住址:广西三江县富禄乡仁里村下寨屯50号,交通方式为搭乘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此事故中死亡。
(5)滚雄坤,男,苗族,17岁,户籍住址:广西三江县富禄乡仁里村下寨屯42号,交通方式为搭乘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此事故中受伤。
2.事故车辆情况:
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机动车所有人:滚汪两,登记住所: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仁里村下寨屯29号之一,车辆识别代码为LZWACAGA6D7117995,发动机号为UD53120956,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1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11月30日,公安网查询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11月30日。
该车近三年共有23条交通违法信息,其中17条已处理完毕。
3.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三江县富禄乡仁里村路段,该路段为富禄至大顺村级道路组成部分,道路按农村四级道路改建技术标准设计,设计行车时速15公里/小时,允许最小平曲线半径为15米,最大纵坡不大于12%。富禄至大顺标段业主单位为三江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经公开招标由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往东为富禄乡仁里村方向,往西为富禄乡大顺村方向,现场道路为水泥路面,机非混合车道宽度为450cm,道路南侧路外为宽度150cm的水沟,道路北侧路外为宽度60cm的路肩,现场为弯道,视线一般。
4.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据三江县富禄乡气象监测站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1月11日00时—01时富禄乡的天气状况是:有小雨,降雨量为0.2毫米,最大风速为2.4米/秒,最高气温7.5℃,最低气温7.3℃。
5.驾驶人酒精含量鉴定:
(1)根据《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报告》(司法20170223号):滚汪两送检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
6.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内燃机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2017GQN-WT-0101》:桂BDC38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发生事故前,转向系统功能正常;制动系统功能正常。
7.尸体检验情况
(1)根据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2017】病检第3号:死者滚小学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根据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2017】病检第4号:死者滚学昌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3)根据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2017】病检第5号:死者滚李王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1”事故发生后,三江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副县长靳磊、林建松迅速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卫计和富禄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指派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军带领交警、安监、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各项处置工作,由于汇报及时,领导到位,指挥得当,处置迅速,事故得到妥善处置,没有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滚汪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弯道路段,车辆驶出路外翻下山沟,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三江县富禄乡人民政府履职不到位。三江县富禄乡人民政府未充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不到位,各项管理机制制度、工作要求落实不力,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
2.三江县交通运输局履职不到位。三江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部门,对建制村水泥路改建项目,未有效督促建设单位设置足够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三江县“1.1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和有关单位未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所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滚汪两,肇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根据三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公交认字〔2017〕第1号)的认定意见,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三江县富禄乡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充分,执行上级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不到位,有关保障制度和措施不完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监督不力。建议责成富禄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2.三江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本县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对尚未完工验收的道路监管不到位,有关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设置不足,致使存在事故发生风险。建议责成三江县交通运输局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局和三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3.滚盛华,中共党员,三江县富禄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长,分管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等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不到位,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数据采集、交通违法劝导、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提示等工作措施未有效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4.李创,中共党员,三江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三江县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对尚未完工验收的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设置足够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建议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三江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以“两站两员”建设为抓手,做好《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柳政发〔2016〕60号)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强化工作组织和经费保障力度,提高交通安全科技管理投入和应用水平,督促各乡镇认真开展隐患点段排查整改、交通违法劝导、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二)三江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本县辖区已建和在建道路的管理,对尚未竣工验收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按规定设置禁行标志和采取禁行措施,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三江县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合执勤执法机制,加强路面监控和巡逻防范,加大对酒后、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整治力度,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规范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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