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覃瑞忠自身过失将位于三江县林溪乡兴隆街[证书号:三国用(2014)第0403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废,现声明该土地证作废。
如有异议,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三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
特此声明。
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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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01 09:30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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