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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2号文),自2023年7月1日起,自治区内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实行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管理服务。
服务范围:
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购药,实行“免备案”管理服务。
政策待遇: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就医购药报销比例,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其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执行。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以门诊就诊和出院时间为准。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未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温馨提示:
一、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特殊药品药店购药)、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患者如需到自治区内其他地市门诊就医和购药的,应在就医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选定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
更换异地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二、参保患者跨省异地就医仍执行现行备案和医保报销待遇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