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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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2-17 17:55
来源: 三江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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