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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妇联,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柳政督发〔2021〕29号)和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月子中心”管理的建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柳州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监管责任
(一)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各县(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妇联等有关部门要依职权做好所辖范围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以及依法查处非法诊疗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并指导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内容,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价格、广告宣传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加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选址、规划用途或规划调整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生活污水、餐饮油烟、异味、噪声等相关污染物排放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房屋建设环节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妇联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母婴维权工作。
(二)落实举办者责任。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举办者作为该场所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承担照料期间母婴的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消防安全等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从事与产后母婴生活照料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同时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提倡从业者考取育婴员、保育员、妇婴护理或健康管理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严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安全管理
(三)加强机构选址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提供照料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和要求,建筑面积应满足照料服务的需要。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要确保提供照料服务场所环境和生活用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
(四)加强安全防范。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要根据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人防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或安保人员。严格落实门卫制度、巡查制度、值班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产后母婴照料服务场所。落实必要的技防设施,在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内部装修、消防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要达到有关标准要求。要制定和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疏散演练,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出现有碍于母婴安全或可能造成传染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七)加强传染病防控。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要定期对场所和物品进行清洁及消毒,保持场所及物品干净、卫生。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传染病防控日常工作及疫情报告工作。供应的饮用水、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及用于传染病防控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规范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服务行为
(八)依法开展照料服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做好收费公示。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落实诚信经营要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各方的基本信息、接收条件和入住程序、服务地点和设施、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十)落实信息安全要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妇及婴儿的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外泄,未经同意不得将产妇和婴儿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四、加强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监管
(十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依职权履行辖区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安全生产、传染病防控和综合执法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及管理信息沟通通报制度,全面落实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的各项措施,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依据部门职责督促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十二)建立白黑名单公示制度。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已依法办理登记和审批事项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更新,指导群众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对存在违规举办、安全无保障等问题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示查处信息。
(十三)强化责任追究。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时弄虚作假,或违反卫生健康、食品安全、房屋安全和消防管理等规定,由属地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有产后母婴照料需求的群众、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和保障广大群众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营造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