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的确认标准
来源:
柳州市卫健委 |
发布日期:
2024-04-1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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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 1982 年 11 月 25 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 18 周岁死亡而仅剩一人的;(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因此,该子女不属于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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