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3月24日)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天增加产假八十天。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重组家庭后再生育第一个小孩,按一孩计算休产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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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4-23 17:25
来源: 柳州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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